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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多久执行? 执行裁定书的撤销程序?

2023-10-25 17:49:45法律知识1

执行裁定书多久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请注意是送达后,即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之时,立即生效。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

其他裁定,包括执行裁定则不可以上诉。

二、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可以上诉的其他裁定赋予了当事人另一种救济方法。

即申请复议。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裁定书的撤销程序?

执行裁定书撤销程序: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行政裁定书可以申请复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执行裁定书什么意思?

执行裁定书是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它法律文书。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复议啥意思?

一、执行复议制度的概念

  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依法向作出该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执行复议制度实现了执行救济的程序公正,更是执行复议制度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复议制度是当今执行工作改革中执行权分离运作改革的必然结果。

  二、执行复议制度的意义

  (一) 执行复议制度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单对执行来说,依照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只确定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执行救济,执行回转属于实体上的救济。案外人异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易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也是实体性执行救济。《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的规定中,指出提起异议,申请复议的客体为执行行为。由此可知,执行复议为执行程序性救济。

  (二)执行复议制度实现了执行救济的程序公正。执行复议的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参与执行监督的权利,一旦其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便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即可申请执行复议。上级法院通过执行复议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所作的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吸收当事人对不利结果的不满。

  三、执行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对审查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首先是不清楚由人民法院的哪家机构审查,是由作出裁定的原执行员或者原合议庭审查,还是另行由执行裁决机构的裁决法官独任或组成合议庭审查;其次不清楚是书面审查,还是举行听证审查;再次不清楚裁定送达十日后才申请复议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如何承担责任。

  (二)缺乏对滥用执行异议的制裁措施

  由于现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不收费,也无相关处罚措施,一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甚至互相串通好,以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一些当事人认为,“反正不需额外承担什么责任,有理无理走一圈”;有的甚至公开宣称:“就是不给钱,拖死申请执行人”。上述现象造成一些执行案件效率不高,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更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没有明确上诉法院的复议程序

  首先,不清楚上诉法院由哪个机构予以复议,复议的审查程序又如何;其次,不明确如何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复议,是否需提高门槛。再次,不明确复议机关是否对其复议结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不明确原执行行为是否继续

  执行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执行行为是否继续进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在提出异议之后,法院控制措施不解除,但处分措施暂停,有的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方继续执行。民诉法对规定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以及罚款、拘留措施时,当事人要求复议的,不停止裁定或决定的执行,而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期间,原执行行为是否继续未作规定。

  四、完善执行复议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具体规定复议审查程序

  对于复议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和期限,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复议审查工作也应由执行裁决庭承担,这样上、下级法院机构设置保持对应一致。从这个角度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应该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应该设立执行机构,并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行使。经过执行异议后,复议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当然不排除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直接裁定。由于案件经过了执行异议,复议一般应在5日内结束,复议最长期限以不超过审查执行异议期限为宜。

  (二)设立专门机构审裁执行异议

  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即实行“两权分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因此应由执行实施机构之外的执行裁决机构实施对异议的审查和下发裁定,如果执行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严重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基于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

  (三)异议时间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一般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应将裁定书或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理应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为防止当事人借机过分拖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而尽早结案,笔者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7日内行使异议权,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四)明确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在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应停止执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在责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若均不提供担保,财产控制措施不得解除,若不能保证执行回转顺利进行,处分措施也应当暂停。上级法院在复议期间,如果认为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明显错误或不停止执行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停止执行。

执行裁定书认定的执行标的错误的怎么办?

暂停执行。在我数十年的执行工作中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执行工作千变万化,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原则上是暂停执行回去补正后另出裁定书再执行,当然在这期间一定要快。可移动的标的物可能在你离开时会转移了,那样会给执行造成困难的。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调解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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