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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有在建业绩违反了招投标法的那条啊?

2023-10-25 15:44:00法律论文1

一、项目经理有在建业绩违反了招投标法的那条啊?

违反招投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逗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燃缓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三十六条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皮指模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项目投标项目经理有啥要求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液银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烂核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第二款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饥埋掘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三、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定义?是哪条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是指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在参与投标的同时没有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相应的法律《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判拦责人。

(3)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迅斗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3、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亩冲磨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

在建工程-百度百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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