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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残疾人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

2023-10-25 07:29:14律师案例1

一、重大疾病残疾人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需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未满十二周岁的残疾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若碰慎是又聋又哑旅链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笑镇敬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一方有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法律主观:

一方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办理 结婚登记 ,另一方婚后才知道,虽然一方患病,属于个人隐私,但婚姻的相对方也有知情权,不应以隐私对抗轮竖知情权。一方 结婚 前未履镇携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相对方的知情权,因此,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 诉讼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腊旅大出。

三、批捕后在看守所发现患重大疾病了办理释放转取保候审的法律法条是什么

批捕后在看守所发现患重大疾病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郑春伏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森散,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喊携审的。

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雹册指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源配)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姿衡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65条第3款取保候审。

四、民法典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法律主观:

一、 民法典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 可撤销婚姻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岩拿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粗丛搭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三、婚姻无效、可撤销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郑逗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 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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