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有林内牧民草场有草原证国有林有林权证如何处理
一、新疆国有林内牧民草场有草原证国有林有林权证如何处理
1、若是林地,有林权证则在占用时确实旅喊要办理相关手续并缴拿隐纳一定费用。
2、若是草地,且有草地证,在占用时也要办理手续并缴纳一定费用,这两个跟土地部门的用地手续不冲突,林地或草地都属于农林部门,原则上两证拆敏野不会重复。
二、新疆那拉提草原旅游指南及注释
新疆那拉提草原位于伊犁地区,是一个规模巨大、埋藏草原的景区。这里的草原很广阔,牛羊马匹分布各处,有着独特的文化氛围。在此,给大家分享一下新疆那拉提草原旅游的详细攻略和注意事项。
1、草原介绍
那拉提大草原位于新疆新源县,距新源县城80km,东距伊宁市256km,距乌鲁木齐465km。它位于天山腹地,伊犁河谷东端,素有“塞外江南”之称,有“人间天堂”的美誉。
那拉提草原,又称贡乃斯草原,是亚高山草甸植物区,世界四大草原之一。
得益于大自然的馈赠,那拉提草原形成了风景秀丽、环境优雅、植被丰富的自然景观。这里的山到处都是绿色的。从远处看,它就像那拉提草原景区的一个大“毯子”。
如果有机会去那拉提,建议你躺在草原上小睡一会儿。
风一吹,人就像浮在海面上,伸手可及,仿佛能触摸到蓝天白云,近在咫尺的鸟语花香胜过人间天堂。
天山有——名哈萨克闹燃族人,占全国儿童的十分之散弯败一,以好客、歌舞著称,至今仍保留着丰富淳朴的民风和浓郁的草原文化。
每年春天,都有一个具有民族特色的大聚会,——赛马大会。除了欣赏久负盛名的赛马、刁扬、追女孩、摔跤等富有民族趣味的文化活动,还可以听哈萨克族特有的阿肯。
如果幸运的话,我们将有机会看到马背上新娘的迷人风采。
2、游玩时间
那拉提草原旅游的最佳旅冲颤游季节是每年的6月至9月。此时的草原绿意盎然,野花盛开,气候十分宜人。游览整个景区需要2天左右,一日游有点仓促。
3、交通指南
a、上路行程:先到达新源县那拉提镇。草原景区的入口就在那拉提镇往东几百米的地方。
b:班车:乌鲁木齐-新源县,每天3班,17:00/19:00/21:00,11小时到达新源。伊犁汽车站到新源县每天20多趟,到那拉提3趟。新源-那拉提,每天有20多条公交线路,09:00-21:00每半小时一班,40分钟左右到达那拉提景区。
碳(carbon的缩写)飞机:那拉提有机场,可以从乌鲁木齐直飞,50分钟左右到达。
4、票务信息
成人票95元/人次;
6周岁以下(含6周岁)或身高1.2米(含1.2米)的儿童(凭户口簿);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
其他自筹资金项目:
骑行80元/人/小时;
观光车/人/旅行;
漂流在150元/人/次;
射箭10个30元;
双人自行车80元/小时;
摩托车40元/10分钟;
篝火晚会120元/人。
当前位置这里的气候相对寒冷。记得带防寒的衣服。由于野外露水较重,最好穿防水裤和防水鞋;小心河谷中的毒蛇和沼泽;你必须携带防晒霜、日常药品等。
特别提示:在景区骑马时,上马前注意与马夫约定出发时间,以免事后被多收。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设土地管理所或者土地管理员。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土地利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草案和中期计划、年度计划,主管土地开发、垦复等工作;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使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有关土地管理的费用;
(四)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事宜;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设兵团、师(局)两级土地管理机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土地型薯管理的职权,分级管理兵团的土地。师(局)土地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经兵团批准,可以在所属团场设立派出机构。兵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服从城镇统一规划与管理。
兵团土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自治区土地管理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兵团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由地方农牧民经营、使用并按建制移交兵团的土地,原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牧民承包土地(含自留地、果园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或者因买卖、转让地面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果园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兵团师(局)以上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牧团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跨县(市)的由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颤芦公署核发;跨州、地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
兵团农牧团场和兵团、师(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土地使用证核发办法,由兵团规定。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用地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管理,占用耕地的数额,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鼓励对国有荒地进行开发性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和扶持。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开垦荒地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规划。自治区开垦荒地的统一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州、市和兵团的开卜洞者垦荒地的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开发国有荒地,根据统一规划进行。重点开发夹荒地、撂荒地,保护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和冬春牧场,禁止毁林开荒。开荒应以水定地,禁止种旱田。要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的关系,兼顾土地原使用者的利益。开垦的荒地应有一部分种植饲草饲料和植树造林,农林牧结合经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开垦荒地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十五条 开垦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县(市)年开荒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年开荒超过一千亩不足二千亩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年开荒超过二千亩,其他州(市)、地区所辖县(市)年开荒超过一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兵团开发其荒地,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制定兵团开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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