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疆塔城的,想开荒地300亩。但是可能违反草原法,如果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是新疆塔城的,想开荒地300亩。但是可能违反草原法,如果违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姿皮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含册好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谈铅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就会受到以上处罚。
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16)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巴音布鲁克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消模李草原是指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凡在巴音布鲁克草原从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对巴音布鲁克草原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落实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逐步恢复和提高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生态功能。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巴音布鲁克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巴音布鲁克草原保护、草原防火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应当评估评价,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协调。第六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第七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巴音布鲁克草原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州、和静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相关县、市、团场使用小尤鲁都斯草原,应当与和静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
根据巴音布鲁克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需要,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草原监理员和义务草原监理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
(二)参与草场有偿承包、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事宜;
(三)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开矿、采石、采金、挖药材、挖砂、取土、勘探、筑路、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工作;
(五)依法保护、管理草原野生药用(经济)植物;
(六)负责草原防火工作;
(七)征收草原补偿费、资源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各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
(八)法律、法规或者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第十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气象卫星遥感、测雨雷达监测技术对巴音布鲁克草原降雨、降雪和积雪情况进行长期、连续的实时监测,对草原旱情严重的地区适时、适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增雨、增雪作业。第十一条 和静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巴音布鲁克草原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或者联户牧民承包经营。
承包草原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书,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草原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第十二条 登记确认的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已确权发证的草原不得再发放其他确权证书。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改变畜牧业用途的原则,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依法流转。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发包方和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向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相关县、市、团场借用的小尤鲁都斯天然草原不得流转。第十三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拿迟静县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现状。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草原,不得破坏草原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不得拆除、移码禅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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