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一、拆除违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法律主观:
拆除违法建筑要走的程序有: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法;对违章搭唤轿建人作出通知,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与拆除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旁拍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运链羡,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建合法拆除程序是什么
一、违建合法拆除程序是什么
违建合法拆除程序是以下几点:
1.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调查;
2.对违章建筑进行听证,通知贺谨被拆除人;
3.听证通过后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拆迁对房屋有什么要求
拆迁对房屋的要求是取得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1.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2.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
三、应该如何计算拆迁补偿项目
计算拆迁补偿项目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掘拍渣):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判悄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违建强制拆除是指国家依法对于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而擅自建造、占用国有土地或者水域,或者擅自改变土地或者水域用途的建筑物或工程进行强制拆除。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拆除决定、告知、执行等程序。
违建强制拆除是依法行政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猛正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违法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措施。具体程序包括:首先需要立案调查,对涉嫌违建的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性质、用途、时限等信息进行了解;接着需要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出席现场,做出合理的决策;根据听证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并依法发出拆除困知升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最后进行拆除和执行,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封存、没收并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违建强制拆除时,相关部门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确保拆除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安置,防止因拆除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违建拆除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具体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租金等费用。
违建强制拆除是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的合法行政处置。对于包括业主在内的当事人来说,需要了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自行擅自建造、占用国有土地或者水域,或者擅自改变土地或者水汪老域用途,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居民依法获得的房屋不得被强制拆除。“城市建成区内的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应当拆除。
四、违建拆除程序
法律主观:
拆除违建的程序:1、政府执法机关做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袭桐证的,应举困肆行听证;3、作出处罚决定,拍尺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4、经催告,当事人不拆除、不复议也不诉讼的,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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