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一、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对码散指违章建筑进行强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通知拆除、听证申辩、决定书送达等步骤。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需要依法确定拆除责任人和费用支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流程如下:1. 立案调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建筑时,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2. 通知拆除:责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若拒不执行,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3. 听证申辩:进行听证申辩程序,听取当事人或掘并者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证据。4. 决定书送达:依据听证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拆除决定,并书面送达给有关当事人。5. 强制拆除:对于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强拆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进行执法,如城市迟配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在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责任人和拆除方式等方面,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如果拟拆除的违章建筑涉及多个产权人,如何确定责任和费用?对于涉及多个产权人的违章建筑,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实际利益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和分配比例。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强制手段进行解决。
对于违章建筑的强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不能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拆除方式和费用支付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一)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执法人员7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三)审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旁李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轮罩五)听证: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送达: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八)违法当事人在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中止或停止起动强制执行程序,待二审终结后再起动强拆程序(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九)催腊启闹告: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十)强拆决定:若不服决定,可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拆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搜厅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销斗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亏漏磨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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