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人的影响? 宋代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法律对人的影响?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加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宋代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首先,宋朝以前,自从曹丕以后,几乎所有大点的朝代都是篡位而来。即使像唐朝自己打下天下,也得找个傀儡皇帝篡位(杨侑)。
而宋朝,总结了历代的经验,以及五代时期的弊政,终于使得自己没有被篡位,也使得以后的朝代都没有被篡位。这是宋朝对中国历史的最大贡献。
其次,宋朝由于防止篡位,所以对武将的限制极大,导致了除了太祖朝和高宗朝,剩下的时候,宋朝的名将只有狄青一人。而太祖朝的名将,在太宗时期,还算比较软的处理,即授以高官退休。高宗朝名将和狄青的命运就不是那么好了。岳飞被杀,韩世忠、刘琦、张浚都被罢官。狄青被吓死。那么,宋朝在外交上比较软弱的态度就可以理解了。其实,宋朝在太宗、仁宗、神宗、徽宗、孝宗(南)、理宗时期,都试图采取较强烈的外交手段,但都因为战争的失败,而放弃了。这也说明,如果处理好武将和篡位的关系,宋朝处理的并不好,后代要在他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再次,还是由于篡位问题,宋朝对相权做了极大的限制。宋朝大部分时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相,参知政事为副相。有的时候参知政事为正相,有的时候左仆射为正相,右仆射为副相。有的时候就设左右丞相。但是,正相和副相都有很多人,他们之间相互限制。独相的情况几乎每朝都有,但时间都不长。为了限制相权,宋朝设立了枢密院,枢密院主管军事,分担了丞相的一部分权利。不过似乎正副相仍然有权利过问军事。而谏官,更是有极大权利,可以弹劾任何人任何事,且基本不用承担任何后果。
元朝则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元朝尚书令、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仆射和丞相都叫丞相,导致了遍地都是丞相,最多的时候有10几位。
最后,宋朝最值得借鉴的,是皇帝对于臣下的宽容。宋朝是杀大臣最少的朝代,有名的人物,仅有岳飞一人是直接被杀,剩下的最多是流放死在流放地。宋史有传的人物,被杀的也极少。宋朝几乎没有专横跋扈的皇帝,这就不仅仅是皇帝性格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至于有人说宋朝积贫积弱,或者什么GDP占世界一半等等。都不太符合实际。宋朝的确有其独到之处,也有其难言之隐。作为一个小一统的王朝,他有一定的过人之处,也确实有很多不足。所以过分贬低或者夸耀宋朝,或者任意一个朝代,都是不客观的。
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重要的是选择可靠电子签名、签署流程规范、防篡改时间戳、关键信息的保存,所以建议选择有保障、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可以了解一下众信签电子合同。
众信签是国家电子合同标准研制及应用试点,可提供签约方身份认证、标准合同模板调用、合同在线起草、在线签署、电子证据保全、在线公证仲裁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为政府、企业、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效便捷、权威公信的“互联网+合同”解决方案。
合同上没有合同编号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先说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而所谓的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给合同设定的,和合同内容没有任何的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不管有没有合同编号,均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儒学对东汉法律的影响?
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
英国法律对世界的影响?
英国法律对世界的影响,在革命时期,一小部分重要的英国法律已经被美国各州独立地重新制定。许多律师将会承认的两个例子是欺诈诉讼(在美国仍然是众所周知的)和伊丽莎白(统一欺诈转移法案的鼻祖)的法令。在当代美国人对现代美国后裔的诠释中,这些英国法律仍然经常被引用。然而,重要的是要理解,尽管存在着接收法,许多当代美国普通法与英国普通法有很大的差异。原因在于,尽管各个联邦国家的法院经常受到彼此裁决的影响,但美国法院很少遵循革命后的联邦裁决,除非没有美国的裁决,事实和法律几乎是相同的,而且推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rcep对我国涉外法律的影响?
作为国际条约,RCEP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需要进行国内法的转化。我国应根据RCEP协定条款调整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具体来说,随着近两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出台,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相关法律与RCEP的立法适配性程度较高,修改程度相对较小。
而针对RCEP的修法工作将会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包括货物贸易方面的税率调整、服务贸易方面的负面清单设立、投资方面的负面清单完善、还有自然人移动的开放(例如入境管理政策)等。一些重点领域可能需要比照RCEP提高标准,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配套立法工作也应当陆续展开。
民法典对合同的影响?
1.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具体规定,在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这表明,今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裁判需要援引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2.合同无效的认定,需援引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前述四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5种事由。
3.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适用时需参考最高法院相关纪要的规定。
4.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有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系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但没有采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态度对企业的影响?
一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公司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产物,他起到规范企业的领导组织以及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公司法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企业运用法律时应当发挥其四种作用: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
法律参谋是一种辅助性工作,是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思维放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考虑,提供富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对其中违反法律的地方予以纠正,对其中不规范的内容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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