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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付款方式在招标文件哪个位置?

2023-10-22 12:53:54法律法规1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定标为承诺。

承诺发出后即合同生效,我国立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法》第16条有规定。

付款方式在招标文件哪个位置?

付款方式在招标文件所属合同主要内容上体现。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信要求、投标人技术要求、采购清单、投标人商务标,后一般会附法人委托授权书、各种承诺书(含中小微企业申明、无犯罪记录承诺等)、合同主要条款等。

招标文件中是否必须约定付款方式?

必须约定的,招标文件的第四章是合同,在这一章,要把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要写清楚,招标后签订合同就是这个格式的,因此在合同条款付款一节中会详细写明怎么付款。如何付款有无预付款等款,也会对投标人报价有影响的,所以招标文件中要约定好付款方式和条件。

招标付款期限?

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发售标书时间:自发受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20天4、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日时间一致。5、评标定标时间: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6、投标有效期:一般项目60~90日,大型项目120天。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时间+30天。8、确定中标人时间:评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9、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0、退还投标保证金: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11、订立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合同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

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

(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 “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 “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条款”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 “通用条款”的效力,如果“专用条款”的约定违反了56号文的规定,则“专用条款”无效,仍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三、施工期间签署的文件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指令或文件,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属于“通用条款”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四、《合同协议书》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五、专用条款在技术规范之前,效力大于技术规范。

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属于应当依法保密的内容。法律法规这样规定,是为了杜绝给投标人串通投标开方便之门。因此,要求潜在投标人只能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正当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这是确保招标活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明确表示招标意向,它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准则和依据,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是质疑、投诉等争议处理的基础。整个招标采购活动都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而展开的,招标文件可以说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可见,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性文件。 

项目招标付款规定?

一般先付80%,剩余的我哦为质量保证金

我想问下招标文件有没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供货时间、条件等因素。所以原则上 合同的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具体要看你的“严格”是否是实质性的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具体可以再问我,我做律师之前就是在招标公司的。

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可以附带其他条件吗?

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可以附带其他条件。

一、招标文件中制定付款方式的原因

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多数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都非常重视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及评分办法等因素的规定。

但一些代理机构在重视这些内容的同时,对付款方式的规定却很草率,以致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矛盾时有发生,因此,付款方式理应成为招标文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的确定

专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明确采购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在工程采购的招标文件中规定:

本合同签订并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见证后支付总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合同价的50%,按规定应交的竣工资料全部交给发包人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付清至合同审计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两年保修期满后一周内由采购人一次付清余款,不计息等内容。

这些内容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或是履约的过程中就可能发生纠纷,进而影响政府采购行为的顺利实现。

三、招标过程中资金支付方式

①目前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②每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付款,采购人必须出具书面通知手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凭采购人的书面通知手续和相关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代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等。

③在合同价款的规定中进行一些必要的提醒,如在工程采购中规定,合同价款中包括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④投标时,投标人应将人工、材料、机械等方面的风险一并考虑后进行报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结算时不作调整。

四、工程变更时付款价格的确定

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在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时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②引起工程量增减,在投标报价中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时按本地的相关计价表执行,同时还需参照采购人的标底。

五、招标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时的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是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修改的,一般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

④本合同通用条款

⑤投标书及其附件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做为施工单位,工程付款条件是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执行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只是做为指定专用条款时候的参考以及未尽说明事宜的参考,所以在签订施工合同尤其是确定工程的付款条件时,需要多次协商最终才能确定。

公平招标法律意义?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展招标投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种文献资料对于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大体一致,一般认为:公开原则是指信息透明,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条件和要求。公正原则是指相关制度规则在执行时应当统一标准,如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偏袒护私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诚实良善,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以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二、关于公平原则,相关文献资料的三种说法

(一)机会均等说。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一书对公平原则作如下解读:“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在赵勇、陈川生等编著的《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中,也类似表述。

(二)内容平等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献有陈川生、沈力等编著的《招标人暨行政监督疏议》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等文献中的表述,认为公平即是平等,是指行为人过程条件、采购过程和内容机会均等,以及采购行为结束后的结果平等。

(三)机会均等兼公平交易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一书,该文献对公平原则做如下表述:“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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