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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严姓名人? 清朝的法律形式?

2023-10-20 11:09:12法律法规1

清朝严姓名人?

严复,清末很有影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是中国近代史上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先进的中国人”之一

清朝的法律形式?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

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清朝的法律文化

清朝法律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满足自身的特点及现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  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障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10下折责4板,再除去不足5板的零数。  徒刑1至3年共5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每等递增10杖。流刑2000里至3000里共3等,每等附加杖100。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立决属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5年。  除以上法定五刑外,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等。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4000里、4500里等。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  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  枷号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或窃盗再犯等罪,是让犯人带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之地示众。  枷重者达35斤,枷号时间由三五日至半年一年。刺字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即在犯人的臂或面部刺以特定标记或发配地名、犯罪事由等。  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有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自首适用范围。如康熙时的《督捕则例》鼓励逃犯“自回自首”,逃亡3次自首仍可免罪;嘉庆时规定,在监犯人因故逃逸又自行回归者,按原罪名减一等处置。  二是加重处罚家人共犯。凡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不分首从,一律按首犯论处。  三是实行类推报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加以限制,规定“断罪无正条”者,虽可使用类推,但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四是化外人案件属地管辖。对化外人犯罪案件,清律放弃唐律分别适用属地、属人的原则,改为凡来降人犯罪者,依律拟断。  对于强盗罪,清律规定,凡是以强盗方式得到的财物,不分首从,皆斩;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侵犯城池衙门等行为,积至百人以上,不分得财与否,一律斩首示众;响马强盗,执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不分人数多寡,枭示;越城入室行劫,伙盗行劫官帑、漕船,粮船水手行劫杀人等,也都斩首示众。  在经济立法方面,清朝入关以后,鉴于明末赋敛无度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明令废除“辽饷”、“剿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并仿效明制编订《赋役全书》,于1657年颁布,开始建立清朝赋役制度。  《赋役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土地、人丁的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记载各地承办内廷及朝廷所需实物贡赋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等。  康熙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民人口大量流动,原来按人丁征税的赋役制度已难以保障。1712年下诏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征收丁银,今后再生人丁,永不加赋。  1716年,广东各州县率先实行“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额按土地亩数平均分摊到田赋中,不再按人口征税。  至1723年,又将“摊丁入亩”之制推行到全国,从而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沿袭2000年的人丁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  1646年,顺治帝下令废除明朝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禁止官府以各种名义无偿役使手工业工人,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同时,放宽了国家对手工业的专擅垄断,除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及宫廷所需重要物品由官府经营外,其他行业经过官府批准,并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民间手工业者经营。  为了发展私营商业,清朝废除明末加征的各项税负,并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又下令,禁止官僚贵族欺压掠夺商贾,以保护商人的合法经营。1686年,还曾建立牙行制度,由其代表官府监督商税的征收,管理市场物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1757年清朝规定“一口通商”,这唯一的通商口岸就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  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凡马牛、军需、金、银、铜、铁、铅、锡、铜钱、硫磺、书籍、粮食等都不准出口,而允许出口的丝绸、茶叶、大黄等也严格限制数量。  此外,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  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请求均由行商转达,而中国官府对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  以上诸项海外贸易立法,束缚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开展,阻挠了中外正常贸易的进行,影响了社会经济顺利发展。  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事务由其“乾纲独断”。  为了防止宦官专权和臣下结党营私,清律严禁宦官参与政治,严禁大臣交结朋党及内外官交结,犯者按“奸党罪”处斩。在皇帝之下,仿明制设内阁,代拟批旨,呈进奏章。  内阁大学士名额不定,康熙时多用满汉大学士4员,雍正时6员,乾隆时增协办大学士一两员。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仅仅具有上传下达的职权。  在内阁之外,还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等辅政机构。雍正即位后,因西北用兵而设立军机处,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侵夺了内阁的部分职权。军机大臣位高权重,只服从皇帝命令,是清朝君主专制极端化的标志。  内阁与军机处之下,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下置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六部长官对皇帝负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必要的诏令,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命令。  六部之外的院、寺、府、监均有较大裁并,九寺只剩下审理刑狱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大常寺,管理马政的太仆寺,以及管理典祀筵宴朝会的光禄寺和鸿胪寺;五监仅剩下掌国学政令的国子监;只有培养封建统治人才的翰林院仍维持明朝时的地位。  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4级。明朝临时派遣的督抚已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时行政上的独立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理地方民财和刑狱的两个机关。  省下设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络省与基层的关系,由道员主管政务。道下设府,由知府主管行政、经济与司法等事务。  与府平级的机构有厅和直隶州。府下设州和县,州置知州,县置知县,由中央直接派遣。县下设有征收赋税钱粮的里甲和防范盗贼的保甲。  在职官监察方面,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为了集中皇权,将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使监察机构实现了一体化。当时有科道官密折言事制度,将军机处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稽违的范围之内。  1690年,康熙令左都御史为议政大臣,参与朝政决策,充分发挥科道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地方则由省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和省布政使派出的“分守道”分别对府、州、县官员进行监察,同时废除了巡按御史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有所发展。除了从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九卿会审外,还制定了朝审、热审和秋审制度。  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为是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柬埔寨法律严吗?

柬埔寨法律不严。柬埔寨是东南亚的一个国家,人口不多,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属于世界上贫困国家和地区之一。由于贫困,在国内的刑事案件频发,也就是因为法律不严引起的。

缅甸法律严吗?

缅甸的法律在南部还是比较严的,但在北部就施行不了,不严。它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缅甸北部有几个区名义上属缅甸国家,实际上是军阀割据完全自治(不要以为是特区,是连税务军队法律都完全自己玩的高度自治区),没有国家法律束缚就衍生出很多自由。

秦朝法律有多严?

秦朝法律很严苛,例如陈胜,吴广因大雨耽误了戍守渔阳的日期,所有人按律法就要被杀头,所以陈胜,吴广才揭竿而起,

法律最严的国家?

新加坡。

新加坡的法律非常苛刻,被戏称为世界最严。连停车不熄火、自杀、大喊大叫等都要被处罚。

例如:

1、在新加坡如果在禁烟场所吸烟,会被罚款2000新币(约合人民币10000元)。

2、在新加坡如果乱丢垃圾会被罚款1000新币(约合人民币5000元),而且这还是对于初犯者,如果再犯,罚款数额会提高一倍并且要进行劳改。

3、上完厕所不冲水,有可能会被罚款500新币(约合人民币2500元),或者进行劳改!

大明法律有多严?

《明律》对官员与平民,那是从头管到脚。明朝的成年男性都要束发,官员要戴乌纱帽,穿圆领袍,着黑靴。士子百姓要戴四带巾,穿杂色盘领衣,不得穿玄黄颜色。教坊司乐工要戴青色顶巾,系红绿帛带。女性方面,普通老百姓的妻子,可以允许戴银质首饰并在上面镀金,耳环可以戴黄金耳环并佩珍珠,镯子则必须佩带银镯子。乐妓要戴银角冠,绝不能和老百姓的妻子穿一样的衣服。具体到穿衣的面料、样式、尺寸、颜色上却更是条令多多。

不同等级的官员,穿衣服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官员之间身份的差别,主要通过官服上的图案来界定,官职不同,官服上的动物图案也就不一样。文武官员的服装也有区别。

明朝人的饮食,在明初也有严格的等级规定,餐具的规定是:公侯以及一品二品官员,酒盏用金制,其他餐具用银制;三品到六品官,酒注用银制,酒盏用金制;六品到九品官,除了酒注和酒盏用银外,其他餐具必须用瓷。明朝初年的餐桌上,和穿衣服穿错的后果一样,摆错一件餐具,同样要被办罪。

所以,在明朝要想“高消费”,前提要有相应的身份,否则就可能违法犯罪。比方有个富户想建高档住宅,但那只能想想而已,因为建几间、用几梁、涂什么颜色,朝廷都有明确规定。明代在第宅等级制度方面有较严格的规定:一二品官厅堂五间九架,下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庶民庐舍不逾三间五架,禁用斗栱、彩色。

洪武二十六年( 1393)定制:六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正门一间三架;庶民正厅不得超过三间五架。洪武三十年重申:房屋可以多至一、二十所,但间、架不容增加。正统十二年( 1447)稍作变通,架数可以加多,但间数仍不能改变。

不过,到了明朝后期,民间违规的事日见增多,“违法”的事也就见多不怪。海瑞是个很较真的官员,有一次巡抚苏州,发现违法现象十分突出,他严格执法,富户吓得赶紧将红色大门涂成黑色,弄得整个苏州城都像办丧事。

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制度,使明初成为了历史上“犯罪率”最高的朝代。

清朝最值得借鉴的法律?

是《大清律例》。公元1644年,满人甫一入关便设置律例馆,组织满汉官吏研究立法。

公元1646年(顺治三年)制订《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颁布,后于康熙、雍正年间又修正。

公元1740年(乾隆五年),在对《大清律集解附例》再次修正后,编成《大清律例》,共7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

泰国法律严不严格?

1. 泰国法律相对来说比较严格。2. 泰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毒品犯罪、贩卖人口等,都有非常严厉的刑罚。此外,泰国对于一些违反交通规则、违反社会公德等轻微违法行为也会进行罚款或者扣留车辆等处罚。3. 泰国虽然法律严格,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贪污腐败等。此外,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警察也可能会收取“罚款”而不是正式处罚。因此,游客在泰国旅游时还是需要注意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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