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条 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
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第五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
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
第六条 救助申请人在进行立案准备工作期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救助的,应当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说明;申请涉诉信访救助的,应当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按照指引完成立案准备工作后,应当将所有材料提交给原案件承办部门。
原案件承办部门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在申请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部门印章,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救助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初审报告等内部材料一并移送立案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条 立案部门收到原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材料后,认为齐备、无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编立案号,将相关信息录入办案系统,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救助申请人,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原案件承办部门或者立案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指定合理补正期限。救助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救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也可以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官与原案件承办部门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评议。
合议庭应当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具体审查,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条 合议庭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可以通过当面询问、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查明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查和评议,合议庭可以就司法救助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直接作出决定。对于评议意见不一致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授权范围外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一)需要由救助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二)需要向外单位调取证明材料的;
(三)需要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或者上级法院就专门事项作出答复、解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配合审查的;
(二)救助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办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办理
(一)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在办案期间已经消除的;
(二)救助申请人拒不认可人民法院决定的救助金额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救助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人民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的,原案件承办部门可以提出先行救助的建议,并直接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快捷审批。
先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必要时可放宽至六倍。
先行救助后,人民法院应当补充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补足救助金;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救助,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第十九条 决定救助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救助金到位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条 救助金一般应当及时、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出延期或者分批发放计划,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发放救助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经办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经办人应当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指引其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表并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第二十二条 救助金一般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也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发放,但应当保留必要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发放救助金。
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对于骗取的救助金、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信访救助金,应当追回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接受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以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首退赃与不退赃量刑区别?
自首属于相对从宽,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自首之后再退赃、退赔的,有助于减少犯罪损失,量刑自然会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如果仅有自首,没有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的幅度较低。
退赃和不退赃的量刑差异?
你好,受贿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不是必须从轻减轻处罚。退赃与否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退不退赃,不影响检察、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是会影响量刑,拒不退赃、拒不认罪当然不可能得到轻判,当然,前提是检察机关取得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
一般来讲,要是受贿之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要是不退赃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就不可能得到轻判。
《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款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不退赃的,不认定有从轻情节,在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靠上或顶格处罚
退赃与不退赃款的差别?
退脏与不退脏,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最高可以喊少基准刑30%。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退脏、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脏、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程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应该从严掌握。
公安机关法律规定保密管理办法?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公安机关起诉前告知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前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
退赃赔偿原则?
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退赃、退赔:
(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2)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3)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2、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立案前退赃和立案后退赃有啥区别?
立案前退赃和立案后退赃是有区别的。立案前退赃,作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对犯罪的错误有认识,要想得到政府的从宽或减轻处理。立案前退赃的,政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从宽或减轻处理。立案后退赃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但不能减轻处理。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需要2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退赃和还款区别?
二者是不一样的两个概念。退赃指的是退回,或者是退还赃物或者赃款的行为,也就是说把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还的行为。退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来讲是必须要做的事。
还款指的是归还欠款的行为,也就是说把所拖欠的钱财进行归还的行为。
还款是在发生借贷行为之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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