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债权诉讼时效,按约定还是法律?
约定债权诉讼时效,按约定还是法律?
约定的诉讼时效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法定的来。
房东不按约定怎么办?
一、向当地派出所举报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9条的规定可以让出租人付出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这一招最有效。
二、向当地住建局举报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是二条第二款规定:
出租人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实收资本可以按约定汇率算吗?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对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根据其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同,外商将分两次投入外币资本,投资合同约定的汇率是1美元=8.00元人民币。20×6年7月1日,甲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 00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l美元=7.8元人民币;20×7年2月3日,第二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 00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l美元=7.6元人民币。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6年7月1日,第一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一一美元 (300 000×7.8)2 340 000 贷:股本 2 340 000 20×7年2月3日,第二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 (300 000×7.6)2 280 000 贷:股本 2 280 000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采用收到出资当日的即期汇率,不再使用合同汇率,也不使用与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与其相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也不使用与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不会产生汇兑差额,资产类科目在期末仍分别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处理。 虽然“股本(或实收资本)”账户的金额不能反映股权比例,但并不改变企业分配和清算的约定比例,这一约定比例通常已经包括在合同中。
约定和规定的法律区别?
签订合同是双方经过商讨后订立的协议,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应适用“约定”。“规定”一般用在政策行政法规等政府性质的文件或普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因此在合同中通常使用“约定”而不用“规定”。
当规定与约定冲突的时候,应该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因为任何的约定都不可以与法律所抵触。
个人约定大于法律是否无效?
1、约定优于法定主要是针对民事方面的合约,而且是不能与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约定在法律的效力上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对某一情况存在约定又有法定的情况下,采纳约定的内容,不采纳法定的内容。
2、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规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其约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购车没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车?
二,审查定金合同;
2,标的额不超过20%;
三,对主合同的审查;这里审查的可认定为;交货时间为11月15日左右(左为11月1日起;右到11月30日止)
2,4S店11月15日左右(左为11月1日起;右到11月30日止),没有提供汽车,属于违约。
四,合同中对违约的处理;
1,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卖你车)
;2,定金违约罚(本案定金属于无效,故不能执行);
3,约定违约金(本案中没有看到你们有约违金,故不能执行)
4,实际损失,4S店应当承担你贷款的(实际上)损失。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
这个是和伤残等级挂钩的,分2个部分:雇主责任险涉及普通意外伤残等级和工伤伤残等级两种;普通意外伤残等级肯定是按照级别赔付的,一般都是一级赔付100%保额,二级赔付90%以此类推的……所有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的工伤伤残等级,只要鉴定结果出来立刻赔付的!
财产约定具结书法律意义?
财产约定具结书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二、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
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
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
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
由此看来,在结婚前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不是一件坏事。它并不会向老一辈们所说的那样,破坏夫妻间的关系。反而它可以有效的维护夫妻间的感情。他也对于之后的财产分割做出了最好的效力。
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应吗?
对于未作特定要求的法律行为,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需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以下3种: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认形式。
其中,口头形式是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一般而言,口头形式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进行。
优点:简便易行、直接迅速;
缺点: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
仲裁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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