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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法律的应然状态?

2023-10-20 07:31:58法律法规1

什么叫法律的应然状态?

  法的应然状态是指法律原本的规定,即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法律的规定是有比较严格的程序的,常常要经过一定的讨论,反复磋商和酝酿,其目的是为了均衡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各种同盟者的利益关系,但其更根本的利益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法律的规定必然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体现。法的应然状态即法的规定应该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即使有限制人民利益的方面也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政府的存在也是为了人民利益的需要,为了某些特殊职能的需要,无论如何政府也不应该是统治人民和限制人民的。法的应然状态还需要国家权力的制衡,司法权的独立。所有这些都是法的应然状态,即法律规定要这样,否则就是恶法。恶法非法。   对应的法的实然状态即法在现实中的实际状态,即法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法的实现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必须是经充分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它必须纠正了一切可能的弊端,克服了一切可能的不公正因素。这一方面需要制定措施时的周全考虑,更需要反复实践对措施中弊端的修正。法的实现还需要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把法视为至高无上的和不可动摇的。而法治意识的提高又有赖于法治环境的改善和法的实现状态,所以这是循环影响的,需要共同提高。

法律的价值?

第一,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第二,是人对法律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法律中的“应然”与“实然”是什么意思啊?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

  实然的法就是法律规则。

  法律永远都是不能做到“应然的法”,只能通过努力,让实然的法,也就是法律规则的尽量靠近应然的法。

  律学研究的是实然法领域,法学研究的是应然法领域。

立法的应然规定?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法律上常说的应然和实然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说,应然就是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强调人们对于这种状态的追求;实然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子的,强调这种状态已经实际存在了。希望这样解释能好懂一些

专利的法律价值?

目前来说,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应当从技术、法律、市场等多维度对专利价值展开综合评价,因此专利的价值也就涵盖了这几方面的属性。

经济价值:

对于企业而言,在获取和运用专利权的策略制定中,经济效益是其直接驱动力,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益是企业的现实追求和最终目标。而一件专利总的经济价值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它的“价格”。可以体现在其为自身企业产品利润的增值上;也可以体现在其从其他企业获得的持续性许可收益上;还可以体现在其转让之后得到的一次性转让收益上;更可以体现在其在质押后在金融机构获批的贷款上以及其在技术性入股某公司后的作价金额上。甚至,利用该专利起诉竞争对手所获得的侵权赔偿金也是该专利经济价值的体现方式之一。

技术价值

技术是一家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小到企业大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技术创新的驱动。而技术方案的不可替代性、技术先进性、技术难度以及技术复杂程度是衡量技术价值的重要方面。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种技术方案都有实际应用价值,当有更好可替代性技术时,原技术就很容易被淘汰或直接抛弃;有些技术先进性很高的专利技术,由于缺乏配套技术等很难具体实施,也并不具备较高的技术价值,而有些专利技术方案看似简单,却容易被普遍应用,则可能取得高技术价值评估。

市场价值

专利的市场价值是指专利技术在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带给企业的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因此,一件专利的市场价值越高,它能带给企业的预期利益也就越多。而市场竞争是企业间竞争的直接战场和主战场,也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因此专利在市场上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被认为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强有力支撑手段。

战略价值

战略是企业设计用来开发其核心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系列综合的、协调的约定和行动。专利的战略价值主要是指企业实施战略管理给企业和利益相关者所创造的所有价值。专利的战略价值虽不直接体现为企业的经济收入,但其主要体现在帮助企业获取竞争优势进而帮助企业间接创造经济效益上。

法律价值

专利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私权,专利的法律价值是专利权能够存在并发挥价值的根基,是专利技术价值以及市场价值的保障。因此权利的稳定性、保护强度、不可规避性和侵权可判定性是衡量法律价值的重要方面。

上述所有专利价值的最终兑现都需要依赖于一个共同的前提——该件专利需具备一定的法律价值。甚至一定程度上,专利的法律价值越高,就越有利于其经济价值、战略价值、市场价值和技术价值的实现。

为什么说安全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

市场经济以市民社会为特征,而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

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道德价值取向变化无常,只有法律可能成为共同的信仰并挥发出权威的力量。

故大型工程安全文化建设一方面在于从根本上树立忧患意识,作一番应对危机的文化重铸。

另一方面,应清晰地将法律纳入视野,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认识事故灾害,来认识其文化价值,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安全文化价值,使法律成为搞好安全生产的精神资源。

概然性的概念?

概然性是指前提与结论间不具有蕴涵关系的推理,即从真前提不能必然而只能或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

在概然性推理中,前提真而结论假并非完全不可能的,即将对前提的肯定与对结论的否定结合起来并不产生矛盾。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回溯推理等等都属于概然性推理。 

释真然的画价值?

释真然(1816-1884年)僧人,江苏兴化人。俗姓丁,自称俗丁,名真然,字莲溪、莲溪,一号野航,又称黄山樵子。工山水人物、仙佛,禽鱼、花卉是其余艺,尤精水墨兰竹,兼工篆刻《中国美术家人名辞典》、《扬州画苑录》等收有其条目,是兴化继郑板桥、李鱓之后的又一位颇有影响的书画名家。传世作品可惜不多,事迹也鲜为人知。西泠印社1983年版的《梅兰竹菊画谱》收集了他的四幅作品。

古往今来,僧人、道士大都多艺。真然(莲溪)早年师蓝瑛,后取法宋元诸家,参之以扬州八怪、石涛、八大山人,博采广收,从前人的艺术宝库中吸取精华,熔古今于一炉,逐步形成自已的风格。

张得知其虽善画、但问津者尚少,仅靠理发技艺恐难以裹腹,深为叹惜;认为其职业低下不能进入书画界,便劝其出家为僧,以其书画成名。受张百禄指点,其毅然削发出家,取僧名“释真然”,莲溪做和尚后每于吟佛诵经之外便专攻画事,画艺精进,炉火纯青,日后遂成名流。

真然成了画僧,其画法技艺自成一家,也并不逊于任伯年、吴昌硕等辈。他中年游华山、黄山及黄山脚下的歙县等地,采风问俗并见过民间藏家所藏的许多宋、元时代的名画,倾心摹写、颇得真传,故下笔兀岸苍老。同时,这位来自江苏兴化的僧人还给自己取了个新的雅号:黄山樵子。

遵照“我师造物”的原则真然创作了一些清新俊雅、不拘绳墨的作品,在当时的画坛上占有一定的位置。道光24年真然与徽商歙人汪仰同至扬州,寓庵堂寺庙、以画为生计。

真然(莲溪)的绘画题材很广,画法也不拘一格,用“山随画活,云为诗留”来评说他的作品,一点也不过分。从他现存作品看,不论是傲然挺拔的翠竹,或是栩栩如生的虫鸟、或是千姿百态的人物,都赋予以性格和生命,做到神情毕肖,给观者带来愉悦的美的享受,产生感人的艺术魅力。

法律存在的意义价值?

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任何把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法律一般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其治理目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怀人的真正需求,在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

在这些价值之间本身可能存在某些冲突,但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可以实现价值之间的协调,在解决价值冲突时确立统一的确定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的标准,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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