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继承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因为继承牵涉到两方当事人 一方是被继承人 一方是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发生并不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换言之继承带来的被继承人财产被处分的行为并不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既然没有意思表示 当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 继承权的放弃只涉及一方当事人 而且也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明示放弃继承的行为 因此是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包含有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 因此是法律行为
为什么继承是事实遗赠是法律行为?
继承是事实是因为继承是自古到今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遗赠捐赠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遗赠是法律行为
继承为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
继承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理由如下: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而非依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即可以继承,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儿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继承权。因此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继承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为什么?
法定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因为继承牵涉到两方当事人 一方是被继承人 一方是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发生并不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换言之继承带来的被继承人财产被处分的行为并不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既然没有意思表示 当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当然 继承权的放弃只涉及一方当事人 而且也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明示放弃继承的行为 因此是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包含有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 因此是法律行为
为啥赠与和遗赠是法律行为而继承却是事实行为?
赠与和遗赠是法律行为理由如下:一、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赠与合同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综上,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继承是事实行为。理由如下: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而非依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即可以继承,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儿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继承权。因此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继承默认是私有继承吗?
默认不能代表继承,正式公证才能有继承权
什么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要件有三个:
法律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必须是人们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比如:语言、符号、行为等。
法律行为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同:
法律事件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
法律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比如:订立合同、民事诉讼等。
总之,法律行为是一种人类活动,它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合法吗?侵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而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因此,侵权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住宅公司就农垦大厦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载明,建筑面积暂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工程细节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第二期工程则视情况另签协议。
1996年7月,农垦大厦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设资金问题,二期工程没有继续修建。
1997年7月7日,农垦公司取得农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房屋状况”载明了“商场、办公”用途。
一期工程完工后,农垦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占用了部分楼层拒绝撤出。
2001年9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终审判决住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垦大厦第二、三层房屋腾空交付给农垦公司。
判决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农垦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赔偿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农垦大厦期间占用该房屋的经济损失3407500元。
住宅公司以其未构成侵权、未经综合验收(主要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农垦公司没有损失等理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分析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国家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适度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受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并不多。
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之争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公法,应由执行国家公法的具体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不能因其有违行政法规而使其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所有权权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权能会产生不同的侵权后果,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但本案判决可能引起的争议在于,在本案判决之前,住宅公司占用农垦公司房屋的行为已被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认定为侵权,而此案中农垦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损失的诉求未获支持,对此,判决指出,关于住宅公司不构成侵犯农垦公司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与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中关于住宅公司已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无矛盾。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遗赠不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的全称是遗赠抚养协议,就是你抚养我,把我养老送终,我的遗产就留给你。这里,一个是遗赠人,一个是抚养人,当然不会是单方行为,只有抚养人愿意抚养被继承人,而且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遗产赠与抚养人才会生效。
买卖商品是属于法律行为吗?
买卖商品是属于法律行为的,即属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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