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首先,最起码要知道有一个《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主要依据是
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总局相关文件通知等
食品监督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替代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3号令)。《征求意见稿》共7章59条,现解读如下:
亮点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餐饮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要求,规定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也参照该办法执行。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亮点二:需要醒目标识的内容更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4.1.2.1 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只是针对食品名称的醒目标识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等内容使用较大字体或者特别的符号、颜色醒目标示的规定。
亮点三:对食品名称、配料名称标示要求更加严格
1、GB 7718中4.1.2.2.1规定,当标识“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和术语时,需要在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用同样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具有误导性时,反应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和新奇特名称同样字号。但《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针对不具有误导性的情形进行豁免,即无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等名称是否具有误导性,都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2、《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四款拟规定,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物理方式混合,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除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外,还应使用1-2种主要原料名称命名。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更加严谨。
3、增加条款:不允许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和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亮点四: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拟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在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乳化剂、增稠剂,但GB 7718未明确规定。
法律监督对象?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一种公对公的监督,即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监督,不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进行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
1、抗诉是要求启动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
2、检察建议可以要求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也可以对法院或者法官的某个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适用比较灵活。
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
1、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2、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法律监督与立法监督的关系?
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环节。
法律监督专项职责?
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
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通过上述监督,保障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和纪律。
法律对于监督的定义?
基本含义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法律实施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法治监督作用:
1、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2、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3、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法律监督的分类?
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
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
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
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
通过上述监督,保障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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