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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32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第一条规定是什么?

2023-10-17 06:45:13法律知识1

法律第32条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第一条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刑法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对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读

本条是不根据法定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案件只要存在六种情形之一,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开始前发现的,不得立案受理。 如果在搜查阶段被发现,必须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发现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告知得到处理,被害人撤回告知的,对有以准予撤回的裁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一律裁定中止审理。

众所周知,“刑法规定定罪标准,提供量刑尺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适用的程序。 即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如何运用刑法规定,在犯罪认定、刑事责任追究等过程中遵循的程序。 因此,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只能以刑法为依据,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程序性问题,应当由诉讼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确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的初衷可能并不规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表达容易引起误解,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立法明确性的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这种模棱两可、费解的内容表达。

综上所述,关于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主要列举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但在具体解读中容易混淆。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定性和量刑的说法,但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程序法,刑法才是定性和量刑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中上述条款的出现容易导致误解和偏差。

2020年认罪认罚第十五条规定?

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罚。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

了中医药的医疗行为原则。其中包括中医药治疗应当尊重自然规律,贯彻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注重整体观念,辨证施治,调整机能平衡等。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医药治疗原则开展医疗服务,中医药诊疗应当依据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药诊疗规范,中医药医师应当遵守中医药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中医药行业,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和推广,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中医药。

刑诉法145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法72条规定是什么?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西藏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促进农牧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向村民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和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林木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组织村民发展农牧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兴办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村办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培育农牧区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做好孤老残幼和烈、军属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村际之间的团结;

  (七)教育村民保护公路、桥梁、涵洞、路标、输油管道、通讯、电力设施和航标、永久性测量标志、界桩等公共财产;

  (八)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九)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十)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

  (十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乡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其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补贴资金由本村筹集。补贴标准和资金筹集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确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民主、不谋私利。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有1/5以上村民提出撤换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每户代表或联户派代表组成。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经1/5以上村民提议,随时可以召开。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村民或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宜,并监督落实情况;

  (三)审查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生产资料的分配的情况。决定兴办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办法;

  (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需要,可设立调解、治安、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组织。其成员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专门组织,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认真执行,接受村民监督。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可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不得随意摊派和乱收乱支。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项收支款额、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生产资料的分配、兴办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都应建立财务账目,定期公布,接受本村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驻农村、牧区的机关、厂矿、部队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遵守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在讨论与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刑法149条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若干具体物品的处罚,构成这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的要件又各有不同。如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犯罪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这样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生产、销售了某些特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已在五万元以上,但由于构成这些犯罪所必需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发生或者难以确定,而难以定罪。

为了不影响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刑法》采取了从一重处罚的原则。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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