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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2023-10-17 06:10:15法律知识1

股东未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

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

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股东劳务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出资规定劳务不可以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转让股权实例?

2016年1月8日,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甲方)与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轮胎公司)(乙方)签订《天然橡胶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由于天然橡胶涨价,青岛某公司不按约交货,致使双方发生纠纷。

某轮胎公司作为原告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阳法院)提起起诉,山阳法院经审理判决青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轮胎公司支付违约金211680美元(折合人民币138万元)。

青岛某公司不服,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某轮胎公司向山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后股东及出资额怎么填写?

由原股东出让人变更为现股东即本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出资额按转让的原始出资额填写,和转让价格不是个概念,因为受让人的受让出价和企业的发展预期相关,预期越好转让价格越高,预期越低转让的价格越低,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和转让的股权在企业的出资额是两人回事。

股东出资不实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两种,两种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扩展资料:要求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4)上市公司:3000万元。根据我国2014年3月1日实施《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与此相对应,股东首次出资额比例也被取消。2.出资期限(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出资

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出资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以劳务作为出资。

然而实践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现劳务出资的目的:

1、 现行公司法采用认缴制,股份按各股东、投资人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安排,而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在缴纳期限前暂不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但该做法存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出资不实或未缴足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 公司法虽禁止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允许。因此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与投资人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拟设立或收购的公司。这样便可以持股合伙企业的方式达成劳务出资公司的最终目的。

3、 公司可以与出资人作出约定,先核定劳务出资的价值总额,后由公司每月以薪酬或服务费的形式向劳务出资人发放,当达到出资总额后,劳务出资人便以其收到的薪酬或服务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这样也可达成劳务出资的最终目的。

出资股东与出力股东的区别?

出资股东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出力股东,这类人一般是从高管团队中,从期权的方式来给予股权。因为所谓出力,就是他任职的岗位做的很好,没有出资占股,但未必不能被创始人团队吸纳为新的合伙人。这类人群的考核和实际价值观认可,比股份更重要,这也为什么说是“期权”。

退股股东能否提起股东出资纠纷?

一、退股股东只要能初步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但股东需要承担证明其权利受损的举证责任。

二、该初步证据不要求为证明其权益受损的充分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其权益受损或存在重大风险即可。

三、一般而言,只有股东的股权本身受损,才会被法院认定为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形。如仅是分红问题、经营问题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属于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求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法律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编辑: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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