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法律后果?
一、人格混同法律后果?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具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但实际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这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的分配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 人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 债权人 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一种法律制度。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的法人是可以进行对于不合格的制度进行否认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作为公司的法人也是有责任保护公司的,所以,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制度是可以提出来进行计论,尽量的把公司利益摆在最前面,从而达到更好的发展。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到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三、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四、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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