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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人与被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2023-10-16 20:53:10法律法规1

一、委托监护人与被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委托 监护人 与被委托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委托监护人如何确定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 法定监护人 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闹配冲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 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 连带责任 。 可见,在委托卖宽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 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监护人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 监护权 ,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液歼担连带责任。 现代社会有些父母工作比较繁忙,需要经常外出,这个时候他们就会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来进行监护,并且委托监护人的确定,就只能够由父母来亲自进行选择,委托的事项主要是包括监护责任的履行,所以就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三、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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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机关、法院的指定(提定代理)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种。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有关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有法法律责任。(5)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托代理人的事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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