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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大保小哪条法律? 保大保小法律界定?

2023-10-16 16:53:47法律法规1

保大保小哪条法律?

没有法律规定保大人还是保小孩。我们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保证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利。

保大保小法律界定?

生孩子保大保小是医生问家属的常规问题,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

一、保大还是保小

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在医学原则上,产妇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因有二点,一点在法律的规定上,未出生的宝宝不是自然人,没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因素的考虑,自然要以保护产妇的安全为第一位。

另一点除了法律,在医学上,母体是可以自己保全供给。在母体妊娠期间的每一个阶段,都是由母体给予胎儿供给,如果母体出现问题,胎儿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例如缺氧,胎儿缺氧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胎儿大脑受到影响,这对于优生优育是没有好处的。当然在产妇病危无法抢救时,会优先抢救胎儿。

对于有些突发情况,医生会根据当时的状态给出合理的方案,而非是让家人和丈夫去选择,但是家人和丈夫有拒绝的权利。。

医院保大保小法律规定?

《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得出结论:

如女方清醒的状态下,应当由女方自行决定如何生育。

如女方麻醉的情形下,也就是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形,医生有责任对妊娠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孕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按照医疗原则,当遇到生产时危及母体生命的紧急情况,医生大概率将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此时也会告知近亲属,由近亲属做出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

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保大保小的法律规定?

法律有明确规定,医生可以直接保大

保研复旦法律好吗?

好。复旦大学是中国知名学府,法律专业也在全国排名靠前。位于上海,地理位置好。

停保法律规定?

停保是指参保人因调动、合同期满、辞退、除名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会到社会保险关系办理机构申请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找到新的公司后,社保由新的公司进行缴纳。如果中间断档了,也可以转成个人方式缴纳社保,持本人身份证、离职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

内保条例法律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

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93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二00七年六月十六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4、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5、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3、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4、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6、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生产保大保小法律有规定吗?

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危险时必须要救自然人。而在法律上,产妇属于自然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权利。而孩子尚未脱离母体还不属于自然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产妇在分娩时发生意外,医生首先要保住产妇的生命。

生孩子保大保小法律规定?

生孩子保大保小是医生问家属的常规问题,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

包和保的法律区别?

区别一、释义不同:

一、包:

1、用纸、布或其他薄片把东西裹起来。

2、包好了的东西。

二、保:

1、保护;保卫。

2、保持。

区别二、字源不同:

一、包:

二、保:

扩展资料

一、包的组词:

1、书包[shū bāo]

布或皮革等制成的袋子,主要供学生上学时装书籍、文具用。

引证: 孙犁 《秀露集·耕堂读书记三》:“如果当时他只是写来自己看看,放在书包里,是不会出什么乱子的。”

2、面包[miàn bāo]

食品,把面粉加水等调匀,发酵后烤制而成。

二、保的组词:

1、保安[bǎo ān]

保卫治安。

2、保卫[bǎo wèi]

保护使不受侵犯。

引证:毛泽东 《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它将加强人民的陆海空军,巩固国防,保卫领土主权完整,反对任何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

3、保密[bǎo mì]

保守机密,使不泄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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