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将国产的说成是进口的算不算假货?有法律依据吗?

2023-10-16 15:23:07法律知识1

将国产的说成是进口的算不算假货?有法律依据吗?

有自己牌子的说自己牌子是国外的,这个不能定义成假货。

只能说是虚假宣传。国内假洋品牌挺多的。

假货的诗句?

《赵文敏书洛神赋》

元代 唐珙 真货假货赝品分辨

当年子敬洛神赋,欧褚临摹不知数。

世人惟重十三行,真赝难分争抵捂。

赵公书法宗二王,手写全篇复前古。

上追黄庭下乐毅,善刻唐临俱未许。

残编断简久脱略,赵璧随珠获全睹。

宓妃夜走天吴奔,骊龙腾骧老蛟舞。

人间欲见不易得,往往收藏秘天府。

江南故家多好事,一纸宁论白金估。

临池墨笔尽飞动,贯月虹光夜吞吐。

愿加十袭重珍护,却恐雷霆来下取。

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

村规民约法律依据是:

村规民约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必须依法而治,目的是填补法律的空白,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一种规范,决不是村民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 然后约束全体村民。但村规民约不得与我国的宪法,法律相抵触。

那怎么才能做到与法律不抵触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因此,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履行监督和审查责任,确保村规民约在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下执行,也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

所以说,村规民约的初稿应该在乡镇政府审查以后才能交由村民大会来表决。

我国历史上,村规民约源远流长,它的特点是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具有地域性特点。农村的一些麻烦事,有时候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用法律手段解决程序复杂,需要的时间长,还会引发其他矛盾,而单纯的道德审判,又缺少约束力,效果不佳。而如果用村规民约来约束,就介于了道德和法律之间,就可以做到赏罚分明,用全村人的力量来制衡一些个别人的不规范行为。

如今社会,我们还需要继续拓展村规民约的适用领域,建立以德高望重的人为主体村规民约监督处罚组,让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自觉地执行,村干部和党员要带头,将这个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约谈的法律依据?

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约谈工作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搜查、传唤、拘留等措施,而约谈则属于其中的一种措施。而《公安机关约谈工作规定》则进一步对约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约谈的程序、内容、方式以及约谈记录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约谈。总之,约谈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其法律依据是有明确规定的。

遛狗的法律依据?

有此项规定,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中国对于养犬有明确的养犬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规定: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收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传讯的法律依据?

传讯在刑事诉讼中是特指 在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的传唤方式。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破案的法律依据?

破案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重要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证据证实;

   2、犯罪嫌疑人(指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定并能保证归案;

   3、不影响对其他案件的侦破,如果是其他案件侦破工作的需要,可以延缓破案。

   同样,在一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提前破案。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其正在准备或进行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执行过程中,不但要缉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还要追回赃物,并缉捕从、帮犯和其他相关罪犯。

留置的法律依据?

留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留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影响侦查活动的情形发生,可以先行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上述措施无法达到目的,则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限不能超过30日,并且必须经过批准和监督。

训诫的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0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03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04拘留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614号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05看守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52号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06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训诫

01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0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此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亦有此类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此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亦有此类规定。

03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04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训诫

0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九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0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训诫

01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644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