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概念与逻辑结构是什么?对于我们在生活中学习、掌握国家法律制度有何帮助?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与逻辑结构是什么?对于我们在生活中学习、掌握国家法律制度有何帮助?
我国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同意概念使用,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程度较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简述教育法律规范含义及特性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而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
阿姨只会通俗的说。。
- - 术语,就让给别人吧
四、在法理角度,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将法律后果界定为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不仅与法律规则和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相矛盾,而且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相冲突。法律后果中应包含奖励,有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后果。规范适用的条件应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要素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由规范适用的条件(或称为假定)和行为模式(或称为处理)构成。
五、行政法律规范由哪三个要素组成?
行政法律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指适用该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它告诉人们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这种法律规范;处理是指行为规则本身的基本要求,即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制裁,是指违反该行为规则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从法理上看,原则,规则,规范三者是怎样的关系?
法律规范:
规范一词含有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某种规格、标准、准则的意思,指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应该遵守的各种规则,大体可分为技术性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组成法的基本单位,属于法的微观结构,可以称之为法的细胞。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就组成法的有机整体。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等。(2)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述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3)还应注意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因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法律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它在明确程度上显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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