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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法律规定?

2023-10-16 14:13:17法律知识1

房屋附属设施权属法律规定?

1. 根据,房屋附属设施的权属是明确规定的。2. 这是因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的归属,例如,一些设施可能属于房屋所有者,而另一些设施可能属于业主共有,或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3.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房屋附属设施的权属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房屋附属设施的权属可能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具体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因此,如果您(单位)遗失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请按如下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一、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您(单位)应尽快持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应持公证委托书)/单位介绍信、房改房单位证明等资料到市房地产大厦415室递交挂失及补发申请。市房屋档案馆为您(单位)开具房屋产权归属的登报证明。

二、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受市房管局委托为您(单位)办理补发公告。为了节省您(单位)的宝贵时间,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遗失声明及公告费(在市房地产大厦二楼6号窗口交纳)后,法律事务科帮您(单位)到济南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及补发公告。上述声明及公告登报后,您(单位)可从法律事务科免费领取该份《济南日报》,法律事务科及时将所登报纸合入档案。

三、补发公告登报6个月后,请您(单位)持刊登遗失声明和公告的《济南日报》原件整版报纸及有关资料到房管初审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市房管局经审核,对于无异议的,将为您(单位)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有纠纷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一、按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产权有纠纷,当然是无法办理。  

二、在实践中,纠纷还要分类型,如果材料齐全的,产权照办。  正常情况下,产权有纠纷,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做到材料齐全的。比如继承,只要有一方继承人不签字,房产就是无法过户的。面对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确权。

法律上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扩展资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房屋改装修,法律如何定义的?

根据生活需要,对装修进行修改,不过就是一个很普通的事。却牵扯到法律层面?确定脑子没毛病?

如果大拆大改,动了承重墙等主体,造成安全隐患。那可不是小事儿了。

房屋权属编号是什么?

房屋权属编号是一种标识出各个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人拥有的权利的编号,用于证明房屋的正式业主。它也被称为“房屋所有权编号”,通常由地方住房和城市规划部门颁发,其中包括房屋所有者的姓名、地址以及房屋的大小、数量等信息。

这些编号可以用于在物业交易、房屋租赁、房屋税务、房屋保险以及其他房屋相关领域的活动中,以便对房屋进行管理和控制。

房屋权属证明有几种?

你好,房屋权属证明有以下几种:

1. 房产证:房产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最高认证,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2.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包括房屋、土地和其它不动产在内的权属证明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3. 土地证: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房屋是自己盖的,需要同时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屋的所有权。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家对土地用途和建设方案的批准文件,证明土地用途和建设方案的合法性。

5.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房屋的法律文件,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房屋的法律文件,证明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和承租人的租赁权利。

什么叫权属不明房屋?

土地房产权属复杂,不能明确房屋所有权,也不能买卖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权属状况填什么?

1、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写在附记栏中。

2、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具体的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房屋性质: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4、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5、土地状况:由“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组成,“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9、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10、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

11、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12、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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