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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和副主任的区别?

2023-10-16 11:04:49法律论文1

一、律所主任和副主任的区别?

很大的级别。大概就相当于投资人与合伙人的关系。

律师不分等级,律师事务所主任就是律所的投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出资最多的,并没有最高级别之说,就类似于企业的法人代表,律所内所有相关事务都由主任来负责运营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一般情况下就是其他律师的老板。如果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就是打工者。如果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其中一个合伙人担任。

而副主任所承担的责任 和收益 相对主任要弱一些。

你所主任就是主管,副主任就是主任的下属

二、律师上面是哪个职位?

一般说来,有主任、律师、律师助理、会计、行辅人员。

1.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也就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2.律师: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3.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一般来说,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是作为专业的律师的。时,更确切来说,不是一个职位,而是一个身份。一般律师的上面的职位,如果是行政职位的话,应该是部门负责人,如果没有色部门的律师,那么可能上一级就是合伙人。合伙人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股东身份。

三、一般一个公司里有哪些职位、职务,都是干些啥的??

一般公司职位及工作内容如下

1、董事长

全面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决策;召集公司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 负责召集股东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在任职期内负责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进及实施;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2、副董事长

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审定、批准公司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提升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提高企业知名度、信誉度和信任度。

3、总经理

 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并实施,协助董事长制定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协助副董事长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掌握市场动态,制定应对准备策略,监控各类业务项目的开展,监控及督导下属的目标执行情况。

公司的优点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

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生产的 管理的 业务的 人事 研发 掌舵的

一个公司里会有N个职位呀,主要还是看是什么公司呢,你是想做什么工作呢?如果想做某方面的工作,你就得去提前学习啦

四、关于职务行为的咨询,法律怎样鉴定。

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

其一,职权标准。职权,即职责,为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关键。职权通常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行使,特殊情况下也受单位临时指派而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产生相应职权。申请人曾是黎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身份变更后,仍为该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且为企业的负责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排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此点已经为刑事判决书所认定,从而免除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外的经营等业务行为当然归属于公司。因而不能仅以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而主张其所订立的合同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一律为个人行为,法律并未有此种规定,也与常理不符,实际中不可能只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职务行为。

其二,时空标准,以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作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申请人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在与二审上诉人进行买卖行为时,也是在工作期限内履行的职务行为。

其三,名义标准。要看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双方虽然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在具体涉及到资金往来时,为了证明货款收到的事实,申请人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条,收条上的落款具有黎依公司的公章。在二审上诉人提出要求确定具有的还款期限后,才出具了欠条,作为对收条的补充。在具体的合同履行时,因为个人不对直接对公司进行汇款等金融政策限制的缘故,现实交易更为灵活多样,申请人才会要求将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但在涉及到具体的资金往来时,以公司名义的出具了收条和欠条,以明确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此外,为了履行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向第三人采购了相应的货物,并交付给了二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如果认为其是与个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不是与黎依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即有足以推翻收条落款的证据。其仅以未有落款的欠条和账款往来明显不足以推翻收条上的记载。

其四,目的标准,即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或者为了履行职务或者与职务有其他内存联系。确定某一行为与职务行为是否有相当的关联,要看是否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引起,原则上应当在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非职务时间、地点则必须与职务有内存的关联。依社会观念而言,申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以获得利润。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到本案的经营业务时,申请人为什么会冒着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以个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而不是用公司的名义去承担有限责任,又白白地浪费经营管理公司的费用呢?这明显与常理相悖,公司根本无存在的必要。因而,依公司名义经营管理为一般观念,至于确实是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去为经营的,需要二审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这也符合“盖然性证据规则”。反观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要么与此点没有关联性,要么根本不足以证明。

此外,就社会一般观念而言,工作人员个人进行交易与所在公司重合的情况确有存在,但出于竞业禁止的原则和忠诚履行原则,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况并非通常情况,而属异常情况。因为工作人员与所在公司之间若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公司应存在身份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须听从公司的指挥和调度,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公司职务行为的可能性较高,工作人员自行其是的可能性较低。对于可能性较低的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其未举证、举证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或真伪状态不明时,就应当采信可能性程度较高的情况。

渎职罪: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

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祥欠笫

83条。

一般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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