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备案登记的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下:
1.商事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效力,应登记事项在未进行登记并公告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和免责效力。
备案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备案一般是对抗第三人, 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但是有些登记备案是权力生效的要件, 比如说不动产的抵押 ,如果未登记则抵押权不发生效力 。
有法律效益备案不是必要要件 ,而即使不备案 一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既发生法律效益,想以未办备案进行抗辩 ,不交租金行不同 。
预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预抵押登记具有抵押登记效力。
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答案是不能。理由:1.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不产生对世效力。
2.登记的预售合同仅仅是债权意思行为,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3.仅凭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并不足以断定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和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的民事权利。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复婚协议书是在办完复婚登记后再公正还是在复婚前公正?
双方可以就福婚后的财产进行公证,具体公证时间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公证法》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天津离婚后复婚登记需要预约吗?
现在国家离婚需要登记预约,结婚不需要预约。
作品登记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版权登记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创证据来用。
但登记证书的效力有限,如果出现了比登记证书更能说明事实的其它证据,则登记证书就变的没什么用了。这主要是因为版权登记是一种形式审查,只看你提供的材料是不是规范的,而并不对你材料的真伪进行鉴别和核实。所以登记证书的效果有限。他人的版权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你是不能修改的,因为权力人有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力。应聘登记表有法律效力吗?
应聘登记表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它是一种用于收集应聘者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表格,用于帮助招聘方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情况。应聘登记表通常在招聘过程中作为参考材料,以便招聘方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应聘登记表中的部分信息可能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如果应聘者在登记表中提供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如职位、薪资、工作地点等,这些信息可能会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此外,如果应聘者在登记表中提供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招聘方有责任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否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总之,应聘登记表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其中的部分信息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在填写应聘登记表时,请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招聘方也应当妥善保管应聘者的登记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冷静期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拿复婚证?
不需要。
冷静期是我们国家为了降低离婚率而新设置的一个手续。即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双方冷静思考。如果一个月之内双方反悔了,不想离婚了,那么离婚手续自动作废,双方还是夫妻。如果没有反悔,那么需要双方在冷静期过后再去民政局签字办理离婚证。在冷静期撤回离婚登记的话就代表离婚手续自动作废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是持续存在的。不需要拿复婚证。
不动产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哪个的法律效力大?
不动产登记比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大。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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