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合同平台签合同,有哪些好处?
一、在电子合同平台签合同,有哪些好处?
打个比方,如果在一场比赛中,某参赛方既作为参赛方同时又是裁判,那么这场比赛的结果无论是否公平,都很难令众人相信。
同理,当网上电子签约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既是合同的签署人,同时还是合同数据的存储方,那么当合同产生纠纷时,这份合同数据最为解决纠纷的直接证据则很难具有公信力(因为合同存储方同时也是当事人,有动机按照自己的利益修改内容)。
可见,使用电子合同平台进行网上电子签约的好处之一:保障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
其次,如果某人想吃鸡蛋、喝牛奶,有必要亲力亲为地养鸡或养牛吗?当然不需要!通过商店直接购买质量合格、价格适中的鸡蛋或牛奶等成品即可。
同理可见: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搭建一套网上电子签约的电子合同平台需要符合多项技术标准。这对于普通的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而言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成本高、周期长,与网上签约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
用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可靠的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电子签约产品与服务,可免去不必要的麻烦,通过简单部署和对接,即可快速实现电子签约需求,节约成本、降低经营风险,这是使用电子合同平台的好处之二。
目前,提供电子合同服务的平台众多,他们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用户虽方向相同、但又有所不同,为了抓住用户,电子合同平台一般有精准的产品定位、专业的服务、完善的产品体系,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产品与服务体系,可以满足用户多样化、阶段性的电子签约需求。
用户至上、产品为王、服务奠基,此为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的好处之三。
二、贷款买房中的抵押或质押物,一定是定产么?
必须是! 否则没人贷 也不是所有人能贷的出来的.
有正式的工作.. 例如 教师 贷款一保一能贷出来.
如果家里有教师关系 不妨叫上几个老师 当担保人 然后就能了.
我家亲亲就这样贷下来的 其他途径很困难 麻烦
三、大家帮忙下这个题目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交通肇事者肇事逃逸被抓捕归案后,还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其违法低成本,是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案增多的一个法律原因。2、我国交通法规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不够细化。我国相关法律采取的是“机动车负主要责”的交通肇事责任。就是不论行人是否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机动车都要负主要赔偿责任。因此,交通肇事司机大都害怕刑罚以及被害人后续高额的医疗赔偿等费用,从而选择不积极救助被害者,抱以侥幸心理,期望肇事行为不被发现。3、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很多交通肇事发生在夜晚或者偏僻处,目击者较少,导致个别案件较难侦破或者难以侦破,从而导致了个别交通肇事司机的侥幸心理。 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增多的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处以高一级的刑事处罚,增强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震慑效果。2、健全法律法规,合理分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责任。对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与机动车的责任按合理的比例分担。3、加强交通法制观念的宣传,提高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四、民事案件常见的两种分析方法是?
有这样一个案例:儿子自己挣钱买了一套房子,父亲再婚又离婚后没有地方住,便来投靠儿子。后因父子关系不睦,儿子便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官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限期搬出。二审法官通过解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保护了父亲随儿子居住的权利。
为什么看似简单的案件,一、二审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这是因为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不同的结果。长期以来,无论在民事案件分析的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一直缺乏一种规范、系统、严谨并为同行所公认的分析方法。而每个人又都根据自身成长经历形成的思维方式、学术背景甚至思维倾向来分析案例,导致在讨论案件时思维方向上的对立、逻辑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笔者认为,在分析民事案件时,不妨运用请求权与法律关系双向分析法。它是指通过正向分析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判断、选择可以提出的请求权或诉讼请求,或者逆向考察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从而确定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一般而言,律师在掌握案件事实以后,多基于正向分析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基础法律关系,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检索、分析、判断并选择提出诉讼成本最低、败诉风险最小、收益最大、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请求及诉因。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主要是一种选择性的分析和思维。而法官因其职业特性,思维具有中立性、判断性、平衡性和保守性,面临当事人已经选择并提出诉讼请求和诉因的情况,法官多基于逆向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作出支持与否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主要是一种判断性的分析和思维。
正向或者逆向分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割裂和对立的,而是可以互为补充,交叉适用,相互验证。如原告提出了请求,却没有明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场合,就需要法官从正向分析,即所谓“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而律师在评估诉讼风险时,则以法官的视角作逆向分析。
一、检索性或者选择性分析路径:基于典型律师视角的从法律关系到请求权方向的分析法
第一,明确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透过现象看本质,过滤出不属法律规范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提炼出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争点,检索与争点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全部法律关系。
第二,考察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及其变动因素,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考察法律关系内容,判断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确定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因为应当但实际没有列为法律关系主体时,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违法,使审判无效;也可能因为没有被列为主体的当事人不受裁判拘束,达不到诉讼目的。
第三,检索可以提出的请求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单纯的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在某一种法律关系之下,也往往存在与之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请求权检索的目的,在于全面搜寻当事人可以行使的各项请求权,避免请求权遗漏,以便进一步对各项请求权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
第四,考察法律规范。首先需要按照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进行检索,然后根据对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搜寻具体的法律规范,将搜寻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事实联结,考察是否适用于案件的处理。
第五,选择并确定需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因。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聚合的情形。当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只能择一行使,选择行使请求权主要应当考虑:①是否有利于近便的法院或者使与案件事实有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所在地法院获得管辖权,降低诉讼成本。②是否有利于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风险。③是否有利于受损害的权利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获得最大限度的救济。④是否有利于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即胜诉后便于执行。当请求权聚合时,由于同一个权利人可能因一次损害获得多项救济,应从两个方面考虑:①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受不同部门法调整,产生不重合权利义务关系,侵害人因此须承担多项责任,权利人可获得多项救济。②从同一部门法的角度分析:同一社会关系可能受同一部门法内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具体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也可能规定了多种责任形式,在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排除请求权竞合后,权利人可能对侵害人同时享有并行的多项请求权。
第六,诉讼风险评估。从法官判案角度,通过对请求权及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消极因素的检索,发现可能抗辩或者消灭请求权成立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评估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正确选择请求权并做好相应的诉讼准备。
二、判断性分析路径:基于典型法官视角的从请求权到法律关系方向的分析法
当事人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具体的诉因后,法律不允许法官帮助当事人再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请求,没有明确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法官应当沿着以下思路或者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是以法律体系和请求权类别为标准,判断属于哪类请求权,然后在每一个大类请求权之下,以请求权产生的具体依据为标准,进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第二,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过程,也是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过程。对于一些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有限,起诉时往往只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时,法官除了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外,还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检索,搜寻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基础。
第三,对请求权消极因素的检索和考察。对可以消灭或者抗辩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抗辩权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检索和分析。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客观上又可以成立的抗辩权,特别是诉讼能力存在明显缺陷、不知道如何行使抗辩权时,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被告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四,考察法律适用。判断请求权性质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请求权的消极因素,是一个发现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法官需要进一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并着重考察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结问题,即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一个运用逻辑思维“归入”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这个过程的高度概括。
三、案例分析中的法律思维:价值判断与平衡
法官分析案件的过程包含了技术性,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过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应当凸显法律思维的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法官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还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官。”因此,法官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人,洞悉社会,在分析、处理个案时,不仅对法律怀有崇高的信仰,进行复杂的法律思维,恪守法官的良知,还需要考虑各种社会关系、群体利益,对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价值进行恰当的判断和利益的平衡,以最佳社会效果为切入点,作出适当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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