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规范性: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能够去调整、去制约行为。
2.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
3.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4.强制性:法律是必须遵守的;
5.程序性: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比如:起诉-一审-二审 - 终审 - 宣判等以及米兰达规则这些都是有程序可循的;
6.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法律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两种类型(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特别规定)。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下述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性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拟制人,简称法人,既然是以自然人为蓝本进行拟制,那么自然人遵循“自己责任”原则,法人也应遵循此原则,做到依法设立、意志自由、财产独立、责任自担,这种特质被称为法人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依法设立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例如《商业银行法》)、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须经审批程序。
(2)须具备必要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要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的依据。
【注意】《公司法》将普通公司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只有部分特殊公司仍为实缴制。
(3)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具有名称权,任何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如同每一个自然人拥有自己的姓名,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例如“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更强的规范性,而后者则有较多的灵活性。
公司的场所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以与经营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责任是指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二字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已,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注意】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刑事、民事与行政责任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法律责任,则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社团性
体现为公司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的例外情形,这两种公司都只有一个股东。但公司的社团性除了含有社员因素外,还有团体组织性的含义,公司与单个人的个人特性不同,它是一个组织体,就这个特性而言,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3.营利性
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均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并将其营利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成员(股东)。这点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宗旨是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学术活动等,它们可以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利润,但盈利是其手段而非目的,其营利所得也不能直接分配给成员。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简述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见表示一致为条件。
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③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会引起合同无效,甚至当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④合同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构成法的体系的最基本细胞。
二、特征:法律规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展开说明: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简述法律思维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
基本特征
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
法律思维
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②,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③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④。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
法律思维
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⑤。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则是这个思考过程的质料。用简图可以表示为:自然事实→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实及其性质→法律事实和证据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实。
5、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停止纷争为目的。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
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基本特征:
①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③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警察、法庭和监狱等)保证实施;
④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发达程度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二、公司的特征
作为企业基本法律形式之一的公司,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的营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应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己的收入抵补其支出,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应以其出资经营某项事业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其社员,并以进行和获得该项分配作为其最终的经营目的。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可以明确地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和以国家管理和行业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性公司区别开来。
(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在传统法学理论上,将法人按其成立基础的不同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凡因人的结合而取得独立权利主体资格者是社团法人,换言之所谓社团法人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社员基于共同目的的互相结合而组成的社会团体。而财团法人则是指因财产的集合而得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团体。社团法人以其社员的结合为其成立基础;而财团法人则以财产之捐助作为其成立基础。公司即为一典型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由于公司需要从事经营行为的物质基础——资本,因而股东应通过出资促成物质基础的形成。依此,公司不仅仅像非营利社团那样可以只是一个纯粹的人的结合体,同时也具有资本结合体的性质。公司的社团性曾经是近代公司产生的基础,基于公司社团性的要求,一人公司无论是设立时股东仅一人,还是设立后股东减为一人,均曾被视为对公司的社团性的否定而为公司法所禁止。但随着各国日益普遍地对一人公司的承认,这种仅存在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之间具有明显的矛盾,从而使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公司基本特性的合理性受到了巨大冲击。就目前而言,从理论上只能将一人公司视为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
(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对此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赢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与民法对一般企业法人要求的组织条件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有更严格、更健全、更规范的模式。这种组织机构包括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公司管理机构是对内形成公司决策、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包括公司的科室、会计、审计、供应、销售机构等。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经济活动,在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行使权利过程产生的义务和风险。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与体现。但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之处便在于,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其能够与股东个人责任完全分离。这种法律责任上的独立性,确实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的集中体现。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在现代社会,作为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司的成立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必要记载事项;不仅如此,公司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指定机关进行登记,其中公司章程又是公司登记的主要内容。从另一方面来说,只要经过注册登记程序,公司就可以取得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人格;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即具有的无限延伸的独立法律人格。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那些?
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发展速度惊人,被称为第四媒体。随着它的加速发展,与之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增多,现有法律制度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网络新生事物。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也更为突出,有关域名是否能够构成一项新的权利、域名与商标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是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讨论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考虑电子商务的大背景。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就其本来的意义,域名只是人脑容易记忆的,标识某一台电脑或网站的网上电子地址,并没有任何法律授予的域名专用权,而且,迄今国际法和各国或地区的域内法都还没有明文规定过域名的法律性质。
随着互联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会愈加突出。可以说,在因特网时代,没有域名与网站的厂商将难以开展一些必要的商务交往,甚至被市场淘汰。
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加强对域名可能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便应对在发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建立良好有序、健康文明的网络信息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真正通过实施电子商务手段来实现利益的增长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步。
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因其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商标权等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已引起各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界和域名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随着信息网络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行,网络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的法律地位等等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鉴于信息与网络技术尚在飞速发展,二、三年前难以置信的事情,如今已成现实;人类需要更加便捷、经济的信息传输渠道,最近未来的因特网普及,可能会促使现行域名与IP网址体系发生新的变化,从而改变目前人们对域名的认识,因此,现在很难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规范域名。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今后域名不可能成为一种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
基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在我国建立与完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应根据我国已经加人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参照WIPO,IC ANN等组织、机构已有的政策建议,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域名注册和使用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同时注意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注册域名的相对稳定性,并充分顾及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展趋势,避免有关制度可能产生的负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必须依据中国法律,而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域名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隐含着如今出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而引起的损害。但域名的特征及其技术构成毕竟是完全不同于商标,因此,很难将传统的商标侵权所致损害及其计算方法套用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难以引伸出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的不正当手段。
在试用类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应当考虑在修改商标法时,增列有关条款。
同时,为了保护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在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时,应当从严掌握。并且,本文认为,被恶意和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是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也应当有一定的市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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