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是一项权利吗?
最近,以划定“禁讨区”方式限制流浪乞讨行为的举措在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议。不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多以“乞讨权”的存在作为论述的前提。
但是,真的存在一种叫作乞讨的“权利”吗?
有学者说,虽然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乞讨权”,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只要法律未禁止乞讨行为,公民就享有“乞讨权”。乍一看,似乎言之有理,但仔细一推敲,逻辑上的漏洞就显现出来:对于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公民享有的仅仅是自由,而非权利,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对权利来说,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获得救济。西谚有语:“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乞讨者虽然有请求他人予以施舍的自由,但被请求者既可以同意请求,亦可以拒绝请求。而乞讨者无权对被请求人的拒绝行为,寻求法定的救济途径。因此,乞讨并不是一种权利,至多只是一种自由。
对此,可能有人会质疑:难道自由不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吗?
回答这个问题,必羡悔判须区分自由的两种形态:其一为法律放任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它所强调的是一种自然状态,不构成公民的权利,如我们在路上行走的自由、肚子饿了可以吃饭的自由、选择染红头发还是黄头发的自由等等;其二为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障的自由,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它偏重的是法律状态,是公民权利的组成内容。就乞讨行为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曾就乞讨作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因此属于自然自由中的人身自由范畴,从而区别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人身自由权。
当然,说乞讨是自由而非权前虚利,并不意味着乞讨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对自然自由和法定自由的保护程度是有区别的。对于自然自由,政府可以行使较大的干预权。如某市政府为了城市的美观,规定沿街的房子均不可以将衣服晒到外面;又或者规定某景区内兄改的建筑必须都采用淡绿色的外墙。(政府对因限制措施造成的不便,可以其他方式弥补,如划定统一的晒衣场)但是政府不能全面禁止该自由,即不能剥夺公民的某种自然自由。对于法定自由,政府的权力受到了较大的约束,她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授权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就构成违法。
乞讨虽然属于人身自由的一种,但前面的分析显示,它并不是法定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对于乞讨的限制,并不需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加以规范。因为立法法第八条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规定,针对的只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类型。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政府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若不区分自由与权利,不区分自由的状态,一味地要求对这无往不在的权利就无法保障政府行政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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