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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区别?

2023-10-13 00:51:35法律知识1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区别?

判决书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审判后作出的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是对案件程序问题作出结果,一般适用于裁定不由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问题;调解书是通常是对案件实体问题双方达成的和解,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强制执行。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上诉,调解书不可以上诉,签收即生效。

民诉延期审理是裁定还是判决?

不用裁定,也不用判决,而是用决定。在民事诉讼中,裁定有严格的适应范围,主要解决程序性事项,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民事诉讼法对此在明确规定,而判决是用来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

决定虽然也解决程序性事项,但它主要解决紧急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比较灵活。

哪些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

除小额诉讼、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终审以外,其他判决均适用二审终审制,对按照一审程序做出的判决均可以上诉。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诉。依照二审程序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裁定、裁决、裁判、判决几者如何区别?

裁定是人民法院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裁判也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有时也指仲裁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

上诉时原判决裁定继续执行吗?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如果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一般是裁定撤销原判决的,所以原来的判决书是不需要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判决和裁定有什么不同的特点?

判决是对实体部分作出的,而裁定是对程序部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有以下主要区别。(1) 判决用于解决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刑事判决,要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要判处刑罚以及应判处怎样的刑罚等问题;裁定虽然也可以用来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用来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如用裁定驳回上诉等。

(2)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而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在审判实践中,裁定一般都使用书面形式。'(3) —起案件的判决只有一个,而裁定却可以有若干个。(4) 判决主要依据实体法作出,如依据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裁定则主要依据程序法作出,如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5) 判决是对案件的终结决定,而裁定一般在诉讼进行之中使用。(6) 对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期限也不同。判决与裁定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两种文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生效的。

驳回起诉是应当裁定还是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后,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驳回诉讼后可以再次起诉,只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区别如下: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还能申诉吗?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在提出申诉的时候,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停止。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国家非常重视公民的申诉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控告申诉庭、处等专门机构,处理申诉。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申诉登记、专人审查、上级检查催办、院长和庭长接待日等制度,申诉制度正在日益健全起来。在刑事案件生效以后,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就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就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应当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也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诉的案件有错误可能的,应当决定立案复查;复查以后仍然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的案件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然认为申诉无理的,可以给予驳回申诉。

主体不适格是判决还是裁定驳回?

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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