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法律主观:
立功的线索需要交代来源。如果线索的来源是被告人采取强迫措施获得,或者是其亲属、辩护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并传递给被告人的,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获得的不能视为立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雹链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携肆孝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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