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篡改证据,法律法规?
私自篡改证据,法律法规?
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捏造、篡改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私自篡改会计凭证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私自篡改校规判什么刑?
这种行为还谈不上违反刑法,不会判刑。
私自编造篡改法律什么罪?
这要看具体使用环境和造成影响的后果来判断,情况严重的可以构成造谣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等,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有的还涉及民事赔偿等。一般情况构成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治安处罚。
私自改装电器法律规定?
私自改装电器是需要备案的,因为电器法律规定所有私自改装电器需要进行备案,如果未经许可改装将面临处罚。
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
证据包括刑法证据和民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涉外证据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单位私自篡改职工档案法院受理吗?
若单位相关人员私自乱改职工的档案,这其实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理步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与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进行沟通交涉。若单位能够说明具体修改的情况,视情况轻重,可协商解决。
可以咨询劳动法相关的律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在仲裁过程中协商解决。
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有效解决,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以法律的方式强制进行处理。
建议现和单位主管协商,毕竟走上法律手段,耗时耗力。
私自提炼柴油法律规定?
私人炼卖汽油、柴油犯法,柴油是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买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私自拍视频证据取证违法吗?
不明示的偷拍偷录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但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举例:出轨视频),不得采用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手段获取(不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
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另:曾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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