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自由原则? 民事商事区别?
商事自由原则?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国际商事纠纷的频频发生,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日渐突出,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较为高效与便利。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拥有很大的自主权,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以及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可以说,当事人商事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核心。
民事商事区别?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
简述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及其特殊限制?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能力作为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的特征: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3.商事能力以商业登记而确定。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承认未成年人有商事能力。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在商法上,各国法律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的商事能力,基本都有限制性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什么是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介: 订立的基本依据是《合同法》。
出现争议时合同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双方指定的商事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商事合同仲裁,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当事人可以在签定合同时进行约定,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但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得不到执行时没有强制执行权,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事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员的法律、经济知识水平比较高,仲裁庭的组成结构应当比较合理,相应的会影响到裁决质量
包商事件始末?
2019年5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鉴于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此次接管是20年以来监管再度出手整治问题银行,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包商银行事件有其特殊性,同时也反映了部分中小银行共同存在的问题,需正视中小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压力以及存在的风险,未来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仍需协同发力,支持中小银行健康发展。
住友商事实力?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成立于1919年,资本金1,694亿日元。股票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以及法兰克福上市。目前,在所拥有的现地法人和事务所:日本国内35处,海外(87个国家)156处。职工人数:4920人(住友商事集团职工总人数为30,810人)。2001年的贸易额为800亿美元。2001年利润为3610000000美元,2001年雇员为30264,总资产截止2001年为366130000000美元。
商事登记是什么?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2014年9月1日起,将选择非前置审批的内资有限公司新设立业务全面推行(即强制执行)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其他业务逐步过渡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
特征
第一,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第二,要式性。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第三,公法性。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商事认证收费流程?
1.提供需要认证的商业发票电子版及营业执照。
2.付款,邮寄证本。
商事签是什么?
通常指商务签证,是进入目的地国时需持商务访问签证。
去目的地国商务考察者办理商务签证后在该国只能作短期逗留,考察人员应该在签证固定的时间内离开该国家。此外,部分国家移民局要求赴本国考察、访问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对该国的国家安全不会构成威胁。
商务签证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有足够的商务理由,来证明他去某国访问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不良意图。签证官一般需要这类签证的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去某国确实有商务的需要。因此,一封来自某国的邀请函,是最基本的一份文件。
校园法律知识?
校园法律小知识:
学生利益三问
问题 1 :学生在校内以外受伤的风险谁承担? 答:学生在校内意外受伤学校不一定承担 根据教育部 2002 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情况而定。《办法》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发现情况,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 2 :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呢 ?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已知或者应知体育竞赛潜伏着此种固有的风险而仍然参加此种竞赛,实际上是对此种活动中风险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 “ 自愿承担危险 ” 。如果运动员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而侵害其他运动员的人身,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 3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活动出现损害怎么办? 答:学生在休息时间自行组织的,并没有报告学校, 故学校对此没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况且他们系中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竞赛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应该有所预见和防范,不需要学校特别提醒。因而对非学校组织的正常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是不应承当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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