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 简述法律谈判的构成要件?
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
1、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生
2、
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木前提。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设权性。
简述法律谈判的构成要件?
谈判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谈判作为一种协调往来关系的沟通交际活动,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完整地认识和把握谈判活动,很有必要较为深入地分析一下谈判的构成要素.一般地说,谈判由四个基本要素所构成,这就是谈判主体、谈判议题、谈判方式和谈判约束条件.
伪证罪构成的法律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旅游法律关系、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如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为发展旅游某一方面目标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②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类;
③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构成法律规定的要件有?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点:
一是当事人的确定;
二是意思表示明确;
三是标的确定。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不属于建设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有哪些?
违反职业道德不属于建设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违法或损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与证据标准?
一、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主要证据包括:
1、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产生的原因、过程,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共同犯罪中犯罪预谋的过程;
2、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3、知情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4、赃款、赃物去向的查证材料,通过行为人对财产的处分证实非法占有的目的;
5、其他反映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其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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