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案例 > 正文内容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23-10-10 08:32:35律师案例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以供参考。

1.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瞎凳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2.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键迅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磨亮旅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3.废弃地复垦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矿业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矿产纳橘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闭茄弊查和开采轿族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62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