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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哪些

2023-10-10 03:50:34法律法规1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哪些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权利和义务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变异形态。权利有权力、特权、豁免权等变异形态,义务有责任、无权、无资格等变异形态。相应地,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权力与责任对应型、特权与无权对应型、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职权分工也不尽相同。

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

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既是一种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分立型法律关系。

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法律关系,是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和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的片面结合。

二、联系实际,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如何分类?

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二、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分类

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2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根据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四、简述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的性质,关系?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历史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否定之否定)。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跨越——法律精神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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