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OFFER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应对OFFER LETTER的法律实务指导) 第一,OFFER LETTER真实性的确认。
真实性是任何材料能成为法律证据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性可确认的材料方能有效证明法律事实。
具体来讲,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OFFER LETTER的形式。
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 现在大多数公司的OFFER LETTER都采取邮件方式,邮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如果公司方不予认可的话,需要申请公证予以确认。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劳动者收到邮件OFFER LETTER后首先确认发出OFFER LETTER的邮箱地址是否为公司邮箱地址;然后不要对终端电脑上的邮件做任何变动或移动。
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盖章或是签名(外企一般由总裁签名)?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签名的话,若公司方不予认可,劳动者要证明OFFER LETTER的真实性都会遇到困难。
因此,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规。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内容确认。
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是要约,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如职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工资薪酬等是否已写明。
内容具体明确的OFFER LETTER才能构成要约。
2.作为要约的OFFER LETTER何时生效?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方生效。
因此,劳动者收到要约时,要约即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劳动者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销要约。
但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撤销要约的:(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出OFFER LETTER后又撤销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往往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者需注意:(1)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应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写明答复期限?如果没有写明答复期限且劳动者决定接受OFFER LETTER的,应在收到后及时答复;若载有答复期限,劳动者应在期限届满前答复。
(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应主张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公司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至于选择何种主张需根据OFFER LETTER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诺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仍应遵守?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OFFER LETTER中载明的奖金或年薪,而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写明金额低于OFFER LETTER约定金额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在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后,是否仍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实性确定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
1.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冲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OFFER LETTER中仍有效。
如OFFER LETTER中约定了月工资和年底奖金计算规则,但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月工资,对年底奖金未提及的。
(由于奖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项主张能否最终成功仍有较大风险)2.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一致的,则认为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协商变更,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劳动者难以再主张。
录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图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也是有风险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既然设计单位和你个人收取了设计费用和劳动报酬,就应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你单位及你个人提供了设计文件,只是为规避责任而不签字,并且你单位和你个人默认了施工单位使用你们提交的设计图纸,如果由于设计文件存在问题,造成了质量安全事故,那肯定是有责任的。当然,擅自使用无效设计文件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都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建议尽快完善设计图审查。
如果设计单位和你个人误发了设计图纸应立即收回并作出书面声明
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具备法律效力。但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取得。取得途径不合法,就不受法律保护。
2、款项合法,不合法的款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收款事项合法,收款事实记载清楚。
4、收据有清晰的收款人印章或收款人签字。
5、没有超过诉讼失效的收款收据。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争论的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不好回答,在理论界一般有这几种观点,看你赞同那个了
1.序言应与正文有同等效力。理由:序言也是宪法的一部分,一部宪法应当整体有效力,且各部分效力相同。
2.序言没有效力。理由: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序言并不具有这个特性。
3.序言中关于过去的描述不具有效力,而对于现在及未来的文字则具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与正文相同。理由:法律不溯及既往,序言中对过去的描述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现在及未来的文字,其效力与正文同等,
网络抽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网络抽奖没有法律效力,网络抽奖难以通过民事与行政途径实现有效规制。网络抽奖失范行为可以分为侵害个人法益与侵害社会法益两大类共七种典型行为类型。
以罪刑法定为原则,以罪刑适应为目的,以实质解释论为方法,认定可以通过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合理适用实现网络抽奖失范行为的刑法规制。
试行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一般法律规范被立法机关制定后可能试行一段时间,其代替着正规法律的作用。如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就起着正规法律的作用,不过试行法律一般都有期限,注意其的时效性。
在正式法律出台前,试行版本有法律效力,而且经常一试就试十年八年,非常强悍。
收款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和收款证明最明显的区别是收据具有规范性,而收款证明不具有这种规范性,他比较随意,虽然也可以象收据一样设置成一定的模式,但他始终没有收据那样规范。
再一个就是收款证明他是一个证明,用途相对松一些,比如:某人还了一笔银行贷款,银行就给他开具的是收款收据,不会是收款证明,如果银行这人将这笔钱黑了的话,银行就可以请求这人出具收款证明,从而核实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单位之间的协查,可以出具收款证明来证明某人的还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再开具收款收据的。
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则是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不是法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看你自己的实际情况而言了。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应该签订合作协议;
2、这种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该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并生效;
3、原则上不需要,当然,公正的话更有利。
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属于应当依法保密的内容。法律法规这样规定,是为了杜绝给投标人串通投标开方便之门。因此,要求潜在投标人只能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正当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这是确保招标活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明确表示招标意向,它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准则和依据,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是质疑、投诉等争议处理的基础。整个招标采购活动都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而展开的,招标文件可以说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可见,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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