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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票购买发票经办人怎么变更?

2023-10-09 21:07:42法律法规1

国税发票购买发票经办人怎么变更?

答:深圳地税这里,就是提供一份法人委托书签字盖章就OK。具体内容可以用工商局那种通用格式,就写委托你来领购发票事宜。

首先,变更购票人你需要有会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你本人的身份证,如果税务所要求严的话,可能还要有法人的授权。

说明只要写明因原购票人离职,现因业务需要购票,委托你为购票人就可以了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责任?

理财有风险,只要银行进行了告知,自己承担风险。

中间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来看,您只是为朋友提供了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没有重大过失,你朋友在经过自己的考察之后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结果出卖人履行义务的标的物不符合要求,你朋友应该找出卖人解除合同,你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的情况,你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购买开发商的房屋怎么诉讼确权?

提供网签合同,按照网签合同条款确权

通常网签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合同已在银行,房产局,人力大厅等部门已备案,如果开发商有违约,可按照网签合同内条例确认。但最好为双方先协商沟通,沟通不成则可按照合同约定,到相关部门起诉。

上海一手房己网签是可以变更购买人?

不可以。因为在网签时已经经过购房资格审查了,如果再可变更让炒房者有机可乘了。

经办人负的法律责任?

  按实际情况,由于相关的信息不足,无法确定经办人有没有责任,请按实际情况及规定确定经办人的责任。   经办人是办理某事的直接责任人,审核人是经办人的上级,用于审核经办人的工作,对其确认。经办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条件下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一般不从事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此原则也存在例外。

基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使了权利,例如抽逃资金,无偿使用公司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加以区分导致财产同其个人财产混同,应当认定其滥用了实际控制人权利,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办理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手续?

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一般而言,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管理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至于在审判实践中,房屋承租权的变更需要征得公房管理部门同意,而且拖欠房屋管理费用、私自搭建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房屋承租权无法直接变更,法院若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公房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左而无法执行的局面。对此,法院通常无权处理房屋承租权变更一事,也无法判定房屋的承租人。法院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避免最后案件处理意见与公房管理部门意见相左的情况出现。

“公房出租人根据公房产权人的授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房进行管理,因而对承租人、同住人的权利义务比较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公房承租权无论转让还是更改,都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公房承租权的变更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的同意,并得到出租人同意。从维护同住人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未征得同住人同意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原则上应确认无效。但对于同住人已迁出、购买公房承租权的第三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则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该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公房租赁户名的变更,需要同住人之间或者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协商一致,并征得出租人允许。当承租人死亡,同住人协商不一致但都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由出租人根据相关规定指定承租人

本文由上海律师张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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