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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30条取得房屋产权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2023-10-09 20:50:05法律法规1

物权法30条取得房屋产权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怎么认定取得大专学历?

中级职称的报考条件是: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其中提到的从事会计满几年,主要是指拿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时间。

2010年农村房屋产权怎么认定?

以产权证书和权利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本来进行认定

什么叫已取得学历申请认定?

学历认证,也称学籍档案服务资格认证,是一项保护公民隐私、倡导道德诚信、维护社会公平的档案利用工作。文章从学籍档案服务学历认证实践中的隐私权维护、路径实现、管理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

学历学位认证是一个与国内学历学位认证相对的概念,它适用于各类留学人员,重点是回国的海外留学人员。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开展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

工龄认定的最新法律规定?

       一、工龄认定最新政策

       连续工龄认定的规定归纳如下:一,在本单位做临时工又考(录)、聘用到本单位工作的工龄可认定为连续工龄。二,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辞职和辞退后,又考(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辞职和辞退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

     下列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调动工作的劳动者,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企业派出学习进修的劳动者,学习进修的时间应连续计算;(3)企业停转产期间,劳动者在这一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4)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本企业的工龄;(6)转入企业工作前,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以及军龄,均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7)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公务员连续工龄认定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连续工龄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法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满足两个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愿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没有重大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四、工龄的确认条件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以取得行医许可证怎么认定?

医师执业证书:持医师资格证书向拟注册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是执业的必要条件。

医师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获得医师(包括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是获得执业证书的先决条件;医师执业证书,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的内容的不同而随时变更,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必要条件。

对自认的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自认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上述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所有权取得方式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房屋产权归属地变更时间?

房屋产权归属时间,应该是在房屋产权,在办理新产权变更登记时的时间。

上海同住人认定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即同住人的认定一般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注:在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时,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应该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具体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关于居住困难户认定,因托底保障的目的主要是为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人员进行认定的。因此,在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对象进行审核时,申请人他处住房的认定则既包括福利性质的住房,也包括自购商品房。

  另外,对于同住人的认定,还应该考虑以下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上四种情形的,也应该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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