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吗?
分公司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吗?
你好,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约束,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问题和其他的法律风险问题上,虽然分公司是属于一个独立运营的部门,但是在处理其法律责任的时候是有明确要求的。对于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来说,创办分公司之前就需要了解一下,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很明显,由于分公司法人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仅从这一点就能够看出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所有的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来承担。自然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风险,总公司也是有义务承担的。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法的解释中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不能理解为办事机构或者部门。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与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公司内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等,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是不一样的。
替别人当法人代表,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作为
公司法
定代表人,会有一定的股份和分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1、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4、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假设出了民事责任
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拒绝很简单啊,要我做法人就得支付我法人应有的薪酬。
如何解除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然后批准,再然后开董事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然后带相关手续到工商变更。
如果法定代表人本人想辞职,也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是董事会、股东会未批准,更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无论单位是否变更法人代表,公司行为都与您无关,注意一定要拿到辞职批准书之类的东西。
个体户法人代表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要
个体户法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制企业有多个投资的主体,其中包含自然人及其它法人出资,按照法定程序的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了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且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没有投入的财产分离,企业以其拥有的所有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哪个法律责任大?
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对比,董事长的权利明显高于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公司最高的管理者,而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负责人,一般来说,董事长同时可以是法人代表,但法人代表未必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负责人之一。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总经理。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业负责人,但并不一定是最高行政长官。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企业参与民事活动。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由公司赋予的,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自己。
单独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主体的人格化,本身不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经营管理岗位,也不是一个单独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人。即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决策职能。法定代表人仅代表企业这个民事主体。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都必须坚决执行。
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可能涉及违法违规、并且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有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法人代表本人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吗?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需注意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有:(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商标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公司不是法人为什么有法人代表?
分公司不是法人而有法人代表,是由于分公司需要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于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需要将总公司的法人代表登记为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法人代表进行登记。
小公司破产后、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3、破产的受理 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就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就不得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院移送。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律师可以受某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通过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权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们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件: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B、C、D、E四公司均是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权无财产担保。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断破产程序,以图避免破产的命运。 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情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中无表决权。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权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而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大多数债权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B公司的债权占有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协议的通过。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整体利益来说却是有利的,能保证债务人企业及时破产,偿还债务。该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成功地阻止了和解协议的通过,促使债务人企业及时破产。实践中很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我们另辟蹊径,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这是一个较典型的案例。 2、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申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三)和解与整顿 1、和解申请的提出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和解,以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为前提。全民所有制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由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条件,只有和解协议生效后,整顿才能够进行。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其破产申请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的,还是债务人提出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且可以自主地行使申请权,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约束。 2、和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缓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和解协议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必须遵守,但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和解协议债务人仍不能执行,则说明整顿失败,法院必须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生效后,将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破产程序中止。破产程序的中止是指破产程序的暂时停止,而不是终结破产程序; (2)解除破产保全处分。整顿期间如果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破产程序一旦中止,对破产财产的限制措施也应该解除。 (四)破产宣告与清算组的设立 1、破产宣告 根据法律规定,引起破产宣告的条件如下: (1)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债务人不申请和解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由于债务人的和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和解协议存在欺诈情形,法院依法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5)由于法定原因,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和解程序的,债务人做出法律限制性行为,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经法院裁定终结和解程序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7)债务人是国有企业,其产权主管部门不提出整顿申请或虽提出整顿申请而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标志着案件进入实质的破产程序,开始成立清算组,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破产债权,对破产企业无效行为进行处理,保管、处理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最后进入终结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破产清算组在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目前有的城市随着清算工作的专业化和专业机构的出现,还出现了委托清算的做法,即由法院委托专业清算机构组建并报法院批准后成立清算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明确规定:“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这个规定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现在许多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已不执行这一规定,而由法院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中指定组成清算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律师定性,会计师定量,律师在清算内负责日常工作并起主导作用)。有少量案件(主要是市、区属一级公司的破产案件),吸收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参加。 3、清算组的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清算组的职责范围总体而言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因以下三种情况而终结: 1、经过整顿,因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3、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由清算组向原有破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写出清算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移交破产企业的财务、合同、执照、公章、档案等材料;清算组的公章应移交法院转由公安机关销毁。然后人民法院即可撤销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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