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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案例

2023-10-09 10:31:21律师案例1

一、法律小案例

杜某出生于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一个事业单位。由于杜某在单位踏实肯干,很快同一个单位的一个北京女孩刘某喜欢上了杜某。1997年8月两个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在刘某父母的资助下很快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两人结婚后,刚开始的时候两个人关系很好,夫唱妇随,但是随着杜某职务的提升,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杜某经常早出晚归,于是两个人的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在这种情况下, 2005年8月29日,杜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刘某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同意杜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是提出,买房屋的时候,杜某向自己的父母借过三十万元,这三十万元属于共同债务,要求杜某偿还。为了证明这笔债务的存在,刘某向法院提交了杜某写的借条一张,上面写明了杜某于1999年5月18日借到岳父三十万元购房款。对于此借条,杜某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称自己早就归还了三十万借款,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人民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杜某和刘某双方存在三十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二、法律案例问题

1.这个王某傻瓜蛋子,起个什么诉么,等判决下来,黄花菜早凉了!

2.酒店手册的该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其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规定,无效。

3.最好的办法是跟酒店领导解释清楚(如果可能和必要的话,让现有公司领导出出面),获得谅解。

4. 如果该楼房产权并不属于酒店,而是酒店和你的新东家都是租赁别人房屋,直接找物业出面好了。

5.解释不通,受到阻挠时打110报警,就说自己正常上班,人身被限制,警方会支持你的。

6.要是前面办法都搞不好,那就赶快再找工作算了。跟它耗着不划算。

最笨的办法是去诉讼。我想,王某起诉是你杜撰的吧?哈哈哈!

三、有关法律案例的问题

1、属于无权代理,刘某已经超越了代理权,但是效力对丁某也是有效的,夫妻之间重大财产的处分应该两人一致同意,通过题干表述可知,夫妇俩回家经营一年,丁某是并不反对的,因此有效。

2、房屋产权有丁某的一半

四、关于借钱的法律案例提问!

分析:1、此案中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

2、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换言之,即便没有借据,也应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自然人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未约定归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所借债款,但该案中,未约定利息,故债权人无权要求王某偿还利息。

3、该案的赠与法律关系中,赵某无权请求王某偿还赠与物。

王某若在赵某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则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债权,构成债的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困难:1、要正确区分恋爱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借贷”。

2、因没有借款合同即借款凭证,债权人要负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这点比较困难。

就补充的问题:

1、赵某赠与王某物品为数码电子产品——不能要求偿还

2、王某经常以谈恋爱为由,向对方索取较高价值的物品——如未明确是借贷关系、并且给予人并非出于被胁迫或欺诈,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能要求偿还。

至于调查中的第一条“王某多次问其同事朋友借钱”属借贷关系,可要求偿还。

3、就你给出的事实看不触犯刑法,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属借贷纠纷。

4、从你给出的事实看,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提起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上所述——主要还是就借贷事实的举证困难。

就你的二次疑问:

1、我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你要搞清楚是否明确地谈婚论嫁了,至于你说“日后想与之结婚”是想法还是真的谈婚论嫁了?

2、不构成诈骗。好像从你的案例中,王某是在谈恋爱过程中经常索取财物,但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换言之,对方给与财物时,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胁迫或欺诈,完全真实有效。

法律不是可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的。有些事想开点吧。

呵呵,想拿你的分比我考司法考试还难哪,开个玩笑拉。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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