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股东连带责任
一、什么叫股东连带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1,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出资。当股东的出资没有完成的时候,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对债务负责任。
2,股东利用股东地位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20条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分类有哪些
连带赔偿责任分类:
1.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
2.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3.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4.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则: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分担责任有什么不同
承担责任,就是独自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不分份额承担责任,对方可要求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分担责任,不是法律概念,可以指对立双方分担责任,也可以指按份责任,还可以指连带责任
人内部分配责任。
按份责任,就是多个责任人之间按一定比例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每个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明确,互
不连带。
补充责任,就是如果直接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或
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承担兜底的责任。
垫付责任,就是本来没有责任,依法应当代为承担。承担后可以向责任人要求追偿。
五、什么是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人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2、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3、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
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的,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不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均应向保证人偿还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负连带责任时为债务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该笔费用至追偿时的利息。即一般拥有完全追偿权。但是,对于保证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主债务人没有偿还的义务。
因此,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以免造成重复履行;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应通知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以使债务人提出应有的抗辩,否则,保证人即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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