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如何准备?
一、司法考试如何准备?
首先,需要明确的,我从来不觉得这是一场战役,更没有很多人的那种痛苦感觉。长达半年的复习中,有过焦虑,比如临考前;也有过绝望,比如每一次做完题对答案。但带给我的更多的却是惊喜,以及兴奋。知识的力量带给人的喜悦是无穷的。所以,首先转变想法,把这当成求知之旅恐怕更有利于长期的学习。
其次,不要给自己任何偷懒的时间。既然下定决心考试了,就推掉所有的活动。你的时间已经十分紧迫了,没时间再去玩了。更何况,在复习过程中,你必然会经历一段疲倦期,效率陡降,看不进书(我大概有7天左右)。所以,再扣除这段时间,复习时间所剩无几。珍惜每一分钟。如果是在职,上班途中,请继续听课件;脱产学习的,吃饭时也请继续听课件。
再者,从开始复习后,你看到一切新闻,生活中的一切事,你都很容易去想,法律关系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是好事。去想,然后自己不确定就立马翻书。
最后,如果你有时间,一定要多做真题。不管你有没有时间,最好都要有错题集,最后阶段,这就是你的复习材料。
第一部分是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三个是主要的实体法,大部分理解性的内容都在这三个法中。这三个法又分别对应了各自诉讼法。这六项是司考中最重要的内容。
刑法是官管民,行政法是官管官,民法是民管民。不是完全准确,大致这么一个意思。
第二部分是商法和经济法。这两项常常放在一起讲,看起来好像很有关联,但其实这两个法之间没什么关系。他俩最大的相似点我觉得就是小法特别多,彼此之间还没什么关联。
商法像是民法的延伸,调整的是民和民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像是行政法的衍生,是对官的权力的约束和确认。
第三个是三国法,就是国际(公)法,国家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三个法都是应对有外国人、外国机构、外国法律参与的事情。
国际公法讲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叫外交法;国际私法讲的是本国民和外国民有纠纷的时候,找哪个法院、仲裁机构,用什么法律来指导的问题;国际经济法就像是国际私法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其中有些规定和经济法也差不多。
第四个部分是三个源头,法治理论、法理学和宪法。这三个源头确定了其他各个法的核心价值观。学习的时候注意和其他法律总论中关于各个部门法的目的、价值、意义之类的内容联系起来。基本靠背吧。
第五个部分就是法制史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这两个和别的没什么搭的地方。法制史我是绝对的记不住,基本就没看,也没什么经验可以传授,还好分不多。
最后小编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二、民事判决书怎么写的
法律分析: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案件纯薯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悉裤肢释》第二百八十二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睁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墙锢”案的1000万元侵权赔偿是怎么来的?
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美巢集团股份有限模闹公司(以下简称美巢公司)诉被告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秀洁公司)、被告王晓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原告美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基本案情
美巢公司诉称,该公司系制造、销售高品质家装建材产品的知名企业。2002年9月11日,北京美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03708号“墙锢”商标,2004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美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7日,美巢公司申请注册第4882697号“墙锢”商标,2009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美巢公司认为,秀洁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类商品上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商标,被告王晓亮擅自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就两“墙锢”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转让专用权。美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墙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旦州罩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3、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秀洁公司辩称,该公司先后于1998年11月12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8月11日向商标局提交了第1401072号“秀洁XIUJIE及图”、第5130550号“易康”、第5536078号“兴潮XINGCHAO”商标注册申请。上述三件商标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秀洁公司认为,“墙锢”使用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等商品上的显著性较弱,不会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墙锢”一词为建筑装饰领域对“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该公司也未将其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未侵犯美巢公司就“墙锢”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墙锢”不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通用名称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迹液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被告秀洁公司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对原告美巢公司以及网络宣传中关于其他经营主体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文字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显示,原告美巢公司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的“墙锢”文字是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且与“美巢”注册商标联合使用。在网络中其他经营主体使用“墙锢”文字时,大多以括号形式标注说明性文字“乳胶界面剂”或“界面处理剂”。这恰恰说明了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装修材料经营者、消费者均对“墙锢”文字的认知尚未能够达到指代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程度。因此,“墙锢”文字不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
基于查明的事实,美巢公司在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美巢”注册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固有显著性以及经商业宣传和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均较强。通过与“美巢”商标的联合使用,“美巢”商标、字号所获得的市场声誉自然延及至“墙锢”商标,使“墙锢”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得到极大提升。被告秀洁公司在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外包装桶将“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文字构成完整包含原告美巢公司的“墙锢”商标标志,且使用于外包装桶的显著位置,字体较大,系突出使用。就使用商品而言,混凝土界面处理剂系工业用粘合剂中的一个种类。被告秀洁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与原告美巢公司“墙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来源产生关联认知,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美巢公司“墙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美巢公司提出的另一被告王晓亮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张,基于公证文书载明的购买过程以及取得的相应证据,被控侵权销售行为的实施者不能唯一确定是王晓亮,因此美巢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何全额支持美巢公司1000万元商标侵权索赔主张?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本案中,原告美巢公司以被告秀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赔偿数额,并尽所能提供了公开信息渠道可以获知的被告秀洁公司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证据。法院向被告秀洁公司释明后,该公司虽然对上述证据所载信息的客观性提出异议,但仍不提供相关帐簿、资料予以反驳,也未就相应公证书效力向公证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撤销,因此法院结合原告美巢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赔偿数额予以判定。
原告美巢公司在本案中以被告秀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赔偿数额。其主要考虑因素为:
(1)被控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区间为75元/桶-125元/桶,毛利率为30%,平均利润为30元/桶,考虑到市场因素,将被控侵权商品利润确定为26元/桶。
(2)被告秀洁公司宣称仅“秀洁墙锢”单品的月产量即为10000吨,单位商品为18公斤/桶,月产量为555555.6桶。
(3)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月利润为14444445.6元,年利润为173333347.2元。
(4)被告秀洁公司从2009年8月即开始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因此其获利远超1000万元。
原告美巢公司提交的被告秀洁公司在网络商业信息发布平台中发布的商情信息内容显示,“秀洁”品牌建筑材料包括“秀洁墙锢”等共16种,月产量为10000吨,年营业额为5000万至1亿元。“秀洁墙锢”每桶重量为17公斤或18公斤。至迟从2009年8月被告已经开始销售“秀洁墙锢”。
法院认为,原告美巢公司索赔计算主要考虑因素中针对销售利润部分,根据证据显示的被控侵权商品销售价差、毛利率予以酌情确定具有合理性。虽然没有确切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据,但仅“秀洁墙锢”单品的月产量即为10000吨,被告秀洁公司针对“秀洁”、“易康”品牌设立有单独销售部门,结合其经营规模、销售门店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三款被控侵权商品总计的单月销售数量酌定为10000吨具有合理性。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被告秀洁公司的销售时间跨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美巢公司两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在本案中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原告美巢公司关于1000万元侵权赔偿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全额支持。
对于原告美巢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主张,法院认为,根据美巢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秀洁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现出的损害后果为,相关公众因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标志而产生的商品来源的区分错误或关联性认知,是相关公众在实际购买时对原告美巢公司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并不涉及对其商业信誉的损害。因此,原告美巢公司关于被告秀洁公司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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