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律? 英国pdf什么意思?
英国的法律?
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
同样,英国也是世界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不但在其表现形式方面极其独特,更重要的是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数百年来英国的宪政更是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发展态势,从未有过中断。应该看到英国良好的宪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义思想作为支撑。
而也只有在保守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恰当的解释英国宪法这种独一无二的现象。
英国pdf什么意思?
“英国PDF”并没有特指一个具体的含义或是一个术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通常情况下,PDF全称为“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是一种跨平台的电子文档格式。英国PDF可以理解为指在英国制作或者使用的PDF格式的文档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英国PDF也可能是一种商标或者品牌名称。这可能与某些特定的英国机构、公司或者产品有关联。
需要根据具体场景和语境来理解“英国PDF”的含义,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解释。
英国法律确立过程?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统治时期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英国。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1086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部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主法院和教会法院管辖。
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
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法官开始巡回审判。
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形式的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为正义为基础而得名。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
(1)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 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大量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
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
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无法实现。
(3)衡平法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于是,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依据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则转交给大法官。大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 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 而是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适时判决。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创制出越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逐渐发展成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的衡平法律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作为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渐提高的。
(1)英国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2)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上议院(“贵族院”)由僧侣贵族组成,下议院(“平民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有否决权。
总体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其立法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不过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
二、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40年代的“光荣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国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不受任何限制,国王不得行使否决权。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最高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汇编,其中,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作用。
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
改革前:选举制度陈旧,保守势力把持国会;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管辖权交错,程序规则复杂;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主张通过全面法典化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1832年通过《选举改革法》, 但妇女的选举权仍然没有得到确认。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但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相关领域的判例法。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并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减轻了普通法的僵化程度。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以来)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因为英国于1972年正式加入欧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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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和法国法律的区别?
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高校的法律专业在全球也有较高的知名度,教学实力堪称一流。英国法律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英国在世界政治和欧洲政治以及全球金融中所处的地位使得英国的法律职业在世界上占据突出位置。
英国现行法律的基础是英格兰普通法。由于历史原因,英格兰普通法也被用来构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亚洲、非洲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的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
法国民法典中,因为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因此对遗嘱、合同等具体法律行为,都必须单独规定其成立和生效要件、无效要件等。法国民法典也注意到了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因此该法典一方面力图扩大契约行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一再扩张其契约规则对其他法律行为的适用力,以解决立法不周延的矛盾。
英国婚姻法律规定?
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女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为18岁
英国是什么系法律?
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起源于苏格兰。其主要特点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
英国法律的来源包括?
包括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的法律有死刑吗?
已经废止。 在英国,对死刑事实上的废除是在1965年实现的,当时是暂停死刑的执行而不是废止。英国最后一次对犯人执行死刑发生于1964年。不过英国直到1999年才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这标志着英国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最终废除了死刑。 从那之后,不管是在新闻媒体、压力集团还是议会中,都再也没有出现过试图恢复死刑的运动了。即使是最恶劣类型的犯罪(如对儿童实施诱拐和性谋杀),受害人的家人通常都表示对终身监禁(可保证很长时间的关押)的判决感到满意。公众民意测验表明支持死刑者所占的比例已经从1986年的大约74%下降到2005年的58%,现在的年轻人从来没有想到过某个人会被处决,对英国成人进行的一个测验表明只有不到30%的“年轻人”支持死刑,而在年龄更大的被调查者中,这个比例是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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