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一般犯了什么罪会被凌迟处死?
在清朝一般犯了什么罪会被凌迟处死?
在清朝一般犯了政治罪会被凌迟处死。
凌迟处死俗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封建社会死刑中最残酷的刑罚。凌迟主要是针对谋反、犯上作乱、口语狂悖等大逆、逆伦罪的人设置的。
也就是说,凌迟主要是用来处死危及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犯的。凌迟的执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让那些声称脑袋掉了不过碗大个疤的好汉,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扩展资料:
自十世纪初以来,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径庭。
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
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
《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凌迟处死
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是在1906年至1911年的“预备立宪”期间进行的,基本上贯彻了减少行政柑橘,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一套新的司法组织系统。
1,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任何审判职能,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起,改提省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司法监督。
2,审判机关的调整,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年起,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规定:“司法大权则专属法布,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官监督之,均与行政想对峙,而不为所节制。”由此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在地方,清政府从197年起,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专门负责审判,地方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这样,地方司法也开始独立于行政之外。
3,实行检审合署制,在“预备立宪”中,清政府采用“检审合一”的原则,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审判机关内,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使其对形式案件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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