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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可以私自屠宰销售吗

2023-10-07 05:48:35法律论文1

一、羊可以私自屠宰销售吗

不可以。一定要到当地畜牧局检疫站办相关手续:屠宰资格证和正规报批手续。

(一)、程序

申请 —受理—审查—发证;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资料目录

1、经商务、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及设区的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的《动物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行政许可审批表》原件及经上述单位签署审核换证意见(同意或建议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审核换证表;

2、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证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书面申请书;

4、项目建设规划图;

5、项目环境评估审批文件;

6、项目土地使用证;

7、投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发改部门项目建设批复);

9、其它需要的资料。

二、养猪有什么政策扶持

处理意见李先生:

1、你提到种养结合,利用沼气池处埋粪污,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走生态与健康养殖之路是可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申报兴建沼气池扶持资金,建议你直接向五华县农业局能源办咨询。

3、对于兴建养猪场启动资金,目前暂无扶持政策。

梅州市畜牧兽医局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三、养猪需要什么手续

一、《营业执照》

兴办小型养猪场,个人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般在农村兴办小型养猪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

二、项目备案手续

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猪项目备案手续。

三、环评手续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然后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最后评审通过拿到批文环评手续就算完成了。

四、《土地规划许可证》

养殖用地不可占用基本保护农田,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另外还需要位于当地划分的禁养区之外。可先撰写一份《养猪户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养猪用地备案手续与《土地规划许可证》。

五、《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持单位法人身份证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

六、《税务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七、《建设施工许可证》

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养猪注意事项

一、选好猪种

新手养猪选择猪种要根据当地的饲养环境选择,一定要选择良种猪,用长白和大约克夏公猪,与当地的母猪和苏太猪进行杂交产生的猪仔生命力强、生长快、瘦肉多,养猪户可以优先进行选择。未经过选育的地方种猪、来源不清、生产性能较低的种猪最好不要购买,这类猪不适合现代化养猪生产。

二、选择好的场地

猪场一定要建在地势高、平坦、阳光充足的地方,有利于猪群的生长。水源一定要好,不能含有病菌和毒物。猪场的地方不能用沥青地面,因为沥青属于烃类混合物,受热容易裂成小颗粒,猪吃了之后会引起肠道出血、肠粘膜脱落,可以用水泥地面。

三、切记养殖太多

新手养猪人建议喂养的数量在50头左右,养猪的饲料最好是青饲料和精饲料相结合,不能喂单一的精料,因为精料营养不全,成本高、猪成长慢,精料和青料相互结合营养更加全面,猪群长的更快。

四、控制疾病的发生

因为工厂化养猪与个体饲养有很大区别,密度高就为传染性疾病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如果遇到传染性较强的疾病,例如猪瘟、猪肺疫、伪狂犬对猪场来说是最大的灾难,所以要注意预防,育肥猪要全进全出,定期消毒,做好疫苗免疫。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养猪

四、养殖办什么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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