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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哪些

2023-10-07 02:13:35法律论文1

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哪些

一、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哪些

1、属于法律关系客体如下:

(1)物。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歼握;

(2)非物指改稿质财富。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如文艺作品、商标,公民的肖像、名誉;

(3)行为。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唯孝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包括:

1、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物权的客体包括哪些

物权有不同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物权的客体包括哪些?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一、物权的客体包括哪些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备念枯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形成的物权不同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高睁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1、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仿洞型强制”。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三、物权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物权的客体包括哪些的内容如上述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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