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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实务范围? 法律实务考什么?

2023-10-07 00:55:48法律法规1

农村法律实务范围?

一、开办阶段

1、为合作社提议人、加入人以及项目开办筹备机构组织等个人或者组织,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相关开办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

2、为合作当事各方提供合作协议、合作社章程、申请书以及有关会议决议纪要文本的制作拟订、审查、完善;

3、作为代理人参与开办设立阶段与内部人员单位、外部人员单位的协商、谈判、会议等筹备工作;

4、代为调查合作人资信、资格以及存在的法律障碍,包括受到限制与否(行为能力、身体状况、家庭状况、限制自由、限制参与开办某类项目等)、程度如何,是否存在过重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办设立后的影响是否严重;

5、出具从法律方面代为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救济补救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6、接受委托代为调查了解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运输、原材料、技术资源、当地相关环保土地建设等政策性要求等;

7、代为审查相关人员单位拟订提交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草案等法律性文件;

8、代为选择相关会计验资、资产财产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委托合同的审查完善;

9、代为保管、托管设立期间的投入资产、资金等财物;

10、代为审核、办理注入资产的价值、产权移转到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见证意见;

11、代为办理法律要求的开办设立合作社的前置审批文件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许可证、行政批准文件等;

12、代为办理筹备要求的条件的前置工作,如开办银行账户、场地选择、办公场所使用以及相应的合同协议的审查完善;

13、初审拟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所需要的申请文件;

14、代理工商行政机关的设立登记手续;

15、接受委托担任各方的法律顾问,提供系列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以上但不限于以上部分的服务。

16、为开办设立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就设立瑕疵进行权力救济,包括申请撤销、申请补正、申请变更、确认无效、侵权等主张。

二、运营阶段

1、接受委托,代办运营期间的后置经营手续,包括,税务登记、生产许可、备案、申报文件拟定等;

2、接受委托,办理项目论证、考察;

3、拟定经营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种植合同、养殖合同、服务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

4、代为参与对外仲裁、诉讼,参与调解,主持调解等;

5、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联合;

6、资金互助

7、其他。

三、终止阶段

1、为清算主体:清算人、理事会、监事会、合作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职工等)等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清算事务法律方面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但不限于:就合作社清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清算的法律意义、清算的法律要求、清算的范围(人员、财物等方面)、相关法律问题的注意事项等方面;

2、为清算人、理事会、监事会、合作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职工等)等单位个人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提供合作社清算整个相关清算事务法律方面的系统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仲裁诉讼调解清算会议分配剩余财产承担债务份额责任、拟定审查完善起算法律文书等等事宜;

(1)、接受委托参与各方就清算事宜的谈判协调;

(2)、接受委托主持调解;

(3)、代理清算期间的单项诉讼仲裁活动,清收清理债权债务、

了解法律事务;

(4)、作为托管人接管清算合作社;

(5)、代管清算企业资产;

(6)、拟定审查往来清算法律文书、文件;

(7)、为清算企业选择清算中介机构,完善中介委托合同协议;

(8)、代为保管、支付、分配、收取、变更处置企业资产;

(9)、直接作为清算人全面介入清算事务;

(10)、代为审查完善企业清算注销文件,代理注销登记事务(工商、税务及其他前置文件);

(11)、主持剩余财产分配,代理分配取得债权的追偿;

(12)、其他相关方面。

该阶段涉及的法律文件:僵局化解协议或者备忘录、退出合作社申请书、解散合作社协议等。

四、其它

1、为合作社提供诉讼或者非诉讼方面的法律培训;

2、主持争议的调解、斡旋。

以上范围既可全面接受委托办理,也可单项接受委托。

贰、诉讼法律事务

包括接受咨询、代写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代理诉讼。

一、合作社内部争议

1、成员资格确认争议,对于成员是否加入、是否退出终止、是否存在、如何取得等产生争议;

2、内部交易争议,对于成员与合作社因为交易数量额度、结算的交易方面产生争议;

3、权利争议,合作社控制权、表决权,特别是附加表决权产生争议(交易大户、主要户,行使的权利范围、方式、行使主体、限制、权利补救)。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分配权等权利以及行使问题;

4、责任承担争议,对于是否承担合作社以及成员责任产生争议;

5、退社以及财产取回争议,对于是否符合退社条件、财产能否取回产生争议;

6、分红争议,对于是否应当分红、数据、方式等产生争议;

7、终止财产取回分配争议,对于合作社终止时的财产取回、分配产生争议;

8、报酬福利及劳动争议,对于是否存在报酬福利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9、章程争议,对于章程的制定完善、内容产生争议;

10、管理争议,对于如何行使管理权限责任产生争议;

11、押金与股金争议,对于押金股金性质产生争议;

12、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协调等其他争议,

法律实务考什么?

律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科目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其它法律实务是什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 ,法律大类包括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司法技术类专业。其中法律实务类包括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专业;法律执行类包括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专业;司法技术类包括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专业。

法律实务类是什么?

答法律实务类专业包括助理专业、法律文秘专业、司法警务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书记官专业等。法律实务是指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法律事务专业主要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

什么是法律与实务?

法律实务是指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

法律事务专业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

体育法律实务定义?

体育法  法学术语,部门法之一。  体育法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调整体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体育法会涉及体育管理体制、体育产业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多项内容。除国家法之外,体育赛事的比赛规则等专门性的规则,也可视为是广义上的体育法。  具有循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体育活动中人们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什么叫法律实务操作?

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主要有法官、检察官、 律师 、公司或者政府法律事务人员等工作。

ipo法律实务书籍推荐?

《民法思维》(王泽鉴)。王泽鉴先生最出名的书是“天龙八部”,也就是《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之前是八册,去年出了合订本,内容变化不大。“天龙八部”可以说是《民法思维》的具体应用,《民法思维》主要讲请求权基础理论和分析方法,是我们分析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论。

2、《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邹法官已经离世,但他写的《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他留给中国法律人的重要财富。可以说,全国的法官人手一本,大多律师也有这本书。我认为,要件审判九步法是民事案件分析的标准流程图。

法律实务期刊排名?

《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 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转让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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