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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商法是什么 商人通例

2023-10-06 20:16:28法律知识1

一、中国最早的商法是什么 商人通例

《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颁布最早的新法。——常识法律篇。

二、中国古代"十恶"罪名体系的形成过程

贼”的罪名,最早起源于夏朝。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已经开始涉及括贼、盗的罪名。

而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直到战国时期李悝主持制订《法经》后才确立。李悝以为“王者之政,故急于贼盗”,故始其律于《盗》、《贼》。其中“盗法”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客体,而“贼法”是保护地主阶级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律。

到了秦朝,《秦律》体例既取自《法经》,罪名亦沿而不改。汉高祖刘邦初入关中,约法三章,仅保留了秦律有关盗、贼的部分。后萧何制定《九章律》,盗、贼仍是罪名体系的中心。

但随着汉朝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罪名的创设,就使原有的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开始受到了冲击。法律的本质开始从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转向保护皇权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纲常伦理。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重罪十条”的罪名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此基础上,封建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己的统治,把“十恶”制度正式确立于《开皇律》中。其中,所谓的“十恶制度”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至此,“十恶”罪名和对“十恶”重惩的原则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盛的唐朝,也基本上延用了“十恶”。其中“三谋一逆”由于严重侵害皇权、侵害国家主权、侵害亲情伦理,因此,完全免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唐朝以后,虽然各个朝代均有其特色,如,宋朝颁布《贼盗重法》加强对贼盗罪的惩罚,明朝使用“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但总体而言,“十恶”的罪名作为我国古代法律最基本的罪名体系沿用下来直至清末法制改革,与之同时,盗贼罪作为辅助型的罪名也一直并行而存。

客观地说,我国古代的罪名体系变迁所体现的是刑法价值取不断向中央集权化,儒家化的过程。

三、归纳清朝密折制度发展变化的过程

主要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皇帝通过密折广泛了解各地的状况,各地官员可以随时反映地方长官的种种不法活动;同时暗中与地方大员交换意见,达成一致,约束朝中大臣欺上瞒下,玩弄权术。还可以对官员起到督促作用,谁能确定身边没有人直接上密折,告发检举自己,只能认真工作。

四、明清时期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怎么评价?

(1)秦朝开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皇位世袭、帝位终身、皇权至高无上;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地方推行郡县制。

两汉承袭秦制,有所损益:设中朝、扩大尚书台权力,削弱相权;设刺吏,建立一套完整的监察制度;建立以察举为主要途径的多种形式的人才选拔制度;建立系统完整的行政管理和赋税制度——编户制度。 

    (2)隋唐:创科举,打破世家望族对仕途的垄断;实行三省六部制,完善中央集权制;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实行租庸调制,后期实行两税法;改革府兵制、实行募兵制。

    (3)明清:专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明朝废丞相权分六部;废行省,设“三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创建卫所制度;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制,

在中央增设军机处。赋税制度方面,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清朝实行摊丁人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评价:明清强化君主专制统治,阻碍了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赋税制度的变革,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有利于促进工商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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