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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什么意思?

2023-10-06 19:21:25律师案例1

“《民通意见》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有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必须使用我国法律,不得适用外国法律,其他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这仅指涉外法律关系。

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

涉外法律适用法:

1、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激茄数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明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纳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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