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属于不动产吗?
一、探矿权属于不动产吗?
探矿权不是不动产,但采矿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
关于不动产及探矿权、采矿权的说法:
1、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V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
3、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4、探矿权采矿权是广义上的用益物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矿产资源法律原则
【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是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矿产资源法立法依据】矿产资源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依据的。
【矿产资源法空间效力】是指矿产资源法对其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矿产资源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管辖海域,指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矿产资源法适用于一切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矿产资源法管辖的矿种范围包括全部已知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矿产资源只有国家所有这种惟一的所有制形式,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就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是指由国家机关行使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以及由作为国家主权要素产生的各种职能的活动。《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是指只能以支付费、金、价款等有偿的方式取得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派生出的探矿权、采矿权,其宗旨为既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又要促使探矿权、采矿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兆谨】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他人的制度。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是指在矿桐敬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要处理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关系,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局猜慎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资源开发要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并通过法律把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与防治作为探矿权、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指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形成的,调整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与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与保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各种形式的组织、个人等。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事物,是矿产资源权利义务的载体。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行为;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
三、物权客体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形成的物权不同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耐孙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1、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昌卖链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配档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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